本網淮安訊:日前,淮陰法院調結一起赴國外勞務合同糾紛案。73名原告獲得被告單位255500元的補償。

原告高某等73人均系普通農民,并學有一定的瓦工手藝。2006年初,淮安市某勞務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江蘇省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乙集團)向社會招收外派勞務。20066月,甲公司與高某等人相繼簽訂外派勞務協議書,約定由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將他們派赴科威特從事建筑勞務工作,協議簽訂后,經過培訓、考核,他們滿懷發家致富的希望按期踏上了出國的飛機。

原告方到達科威特后,由于被告方在管理及技術人員配備方面存在不足,且原告方表現出過高的心理期望后被告方的思想工作也沒有到位等因素,致原告方對被告方產生了不信任,并停工要求退還相關費用。雖經多方努力協調,但原告中的部分人,為了解決勞務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采取了一些不恰當的行為,致原、被告之間的勞務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事情發生后,在我國住外使館和科威特相關部門的協調下,被告方與原告結算了工資,并提供了返程機票。回國后,為追討已經交納的相關費用,原告方多次集體到市、區有關部門集訪,嚴重影響了相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2006年底,原告推選出群眾代表向淮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方返還原告方的各項出國費用共計50余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針對這起特殊的群體性案件,淮陰區法院受理后,立即到被告處送達訴狀,并應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的銀行存款進行了查封。

為切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受案之初,合議庭即確定了以調解結案為原則的工作方針。針對案件中雙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為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結果,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法官三次召開由原告代表及大部分民工參加的座談會要求原告保持克制,配合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并不得采取過激方法鬧事或集訪,法官還四次赴省城南京與有關部門協調。其間,通過電話與原、被告進行溝通,以及在辦公室接待更是難以計數。

20074月下旬,在法官們的努力下,大多數原告與被告方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但仍有少數原告在思想上還存在一定的顧慮或幻想。為減少對正常工作的影響,主審法官利用“五一”長假期間,逐個與其談話,分析在案件中雙方的過錯責任,化解他們的顧慮和幻想。通過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原、被告的代表最終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調解協議達成后,法官及時制作了法律文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送達。被告的補償款也及時到位,不日將向原告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