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4月17日,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就俞先生訴某紡織公司及金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鑒于紡織公司失竊棕絲已由公安機關全部追回并發還,直接損失已經挽回,仍向俞先生收取了直接損失賠償款71750元,于法無據,判令由紡織公司返還俞先生71750元。
事情還得從2年前說起。2005年10月14日,紡織公司發生了一起棕絲失竊案。后經人舉報,盜竊行為系本公司職工俞先生之子及他人共同所為。俞先生一家知悉后深感事態嚴重,為了兒子不吃“官司”,遂通過他人與紡織公司負責人金某協商賠償事宜,由兩家人共同賠償紡織公司直接損失143500元。10月25日,俞先生將自己承擔的71750元交到了紡織公司。2006年3月21日,法院就該盜竊案作出了刑事判決,依法追究了兩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認定失竊棕絲的價值為37620元,贓物已全部被追回。俞先生頓覺上當,要求紡織公司退款,遭到拒絕后,遂引發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