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316,來自四川的農民工肖某等人從云龍法院執行法官手中領過了被拖欠的21614元工資。至此,一起歷時三個多月的拖欠民工工資案被順利執結。

2006522,肖某與余某某簽訂分包工程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余某某將東方美地二期工程43#、44#樓承包給肖某施工,包工不包料,工程量按建筑面積26/平方米計算,并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協議簽定后,肖某帶領工人進行了施工,余某某于200668出具結算單一張,上書:43#80個工,60/工、日,計4800元,44#樓面積539平方米,26/平方米,計14014元,合計18814元。另查明,東方美地35#、36#、43#44#樓工程系南京某公司分包給余某某進行施工,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余某某個人并無施工資質。經云龍法院一審審理,判決南京某公司及余某某及時支付拖欠肖某等人的工資共計人民幣21640元。判決生效后,兩被告并未履行應盡義務,肖某于200611月向本院提起強制執行。

由于該案涉及外來民工的切身利益,在臨近春節和"兩會"的特殊時期,云龍法院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將該案作為特殊案件由局領導和分管院長督辦。在執行中,云龍法院執行法官先后采取了查找被執行人下落、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等常規執行手段,但收效甚微。在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也窮盡了執行措施的情況下,本案理應中止執行,但是本著民工利益無小事的原則,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上,執行法官并沒對此案簡單中止了事,而是多次召開會議,集思廣益研究執行策略。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一次調查取證過程中,執行法官意外發現被執行人之一的南京某公司在徐州市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應收工程款。根據這一線索,執行法官在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果斷從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處將全部案款執行到位,并將案款及時地發放給了肖某等外來農民工。在該案中,云龍法院執行法官不囿于固有的執行思維,另辟奚徑,創新執行策略,將執行對象擴大到了被執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了外來民工的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