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完成的,它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犯罪或民事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由于諸多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存在隨意變更責任認定書的現象,應引起足夠重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及時性、準確性、專業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在處理交通事故有關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賠償案件中,因事故發生已時過境遷,關于責任認定方面除了責任認定書外,當事人往往無法舉證。因此,一般情況下,責任認定書作為審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予以采納,除非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方能推翻責任認定書所確認的事實和責任。但是,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有少數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因種種原因對原責任認定作出變更,有的甚至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責任認定書。由于交管部門與辦理交通事故有關的刑事犯罪、民事賠償案件不一定在同一管轄區域,溝通協調不易,且責任認定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客體,法院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實施監督,當事人也無其他救濟渠道,其證據效力足以顯現。責任認定書的變更或同時存在造成一起事故多種結論的混亂局面,有的責任認定在追究機動車駕駛員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中被采納并且作為證據在判決書中被引用,卻在刑事程序終結后發生了變更。在民事案件的處理中,不同的受害人在不同階段請求的損害賠償案件,所認定的責任不相一致。

筆者認為,責任認定書具有一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其一旦作出,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更不可同時存在兩份截然不同的結論。確因原認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責任明顯不當必須變更的,也應嚴格規范變更程序,一般應召集多方當事人重新聽證。在嚴格依照程序變更責任認定后,應當將變更情況報送有關部門和事故相關當事人,以引起或終結相關程序,如刑事程序的啟動或終結,民事案件的再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