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1999年第三次修訂憲法第一次將“依法治國”寫進憲法,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訂更是彰顯法治文明特色。本文作者擬通過對法治與依法治國進行比較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提出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希望以此能夠推動我國憲法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1982124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今已頒布二十周年了。回顧這部憲法的發展過程,經歷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個憲法修正案的補充修改,已成為二十多年來我國改革開放歷程的真實寫照,并且為鞏固和發展我國現代化建設所取得的偉大成績作出了不朽的貢獻。尤其是在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第一次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確立了下來,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是,筆者認為,憲法將法治與依法治國的概念并列起來,這種提法在二十一世紀我國法治建設取得長足進步的今天,應該是值得商榷的。

一、法治理論的發展歷史及其內在含義。

法治,是一個既古老又年輕的理論問題。在西方,法治觀念淵源流長,系統的法治理論也有悠久的歷史。法治觀念最早發端于梭倫變法。之后,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將法治觀念理論化,認為“凡是不憑感情治事的統治者總是比感情用事的人們優良,法律恰正是沒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平衡。”并明確主張“法治應當優先于一人之治”。而且,他還指明了“法治”一詞的基本含義,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①古羅馬的法治觀也是源于古希臘,主張“以法為據”。②古希臘、古羅馬的法治思想雖然未能在幾千年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史中得以實踐,但是它對西方法律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法治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古希臘、古羅馬的法治思想為基礎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英國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發源地,也是法治理論和實踐發展的故鄉。英國哲學家詹姆斯•哈林頓在其《大洋共和國》一書中,提出了法治共和國的模式構想,即以自由為最高價值準則,以法律為絕對統治的國家體制。他認為在共和國中,立法者的格言應當是“有完備的法,則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則有完備的法”。為了實現自由和法律統治,哈林頓提出了共和國的原則:“一個平等的共和國是在平等的土地法的基礎上建立的政府,其上層建筑分為三個機構:⑴元老討論和提議案;⑵人民決議;⑶行政官員執行;官職由人民投票選舉,平等地輪流執政。”③而英國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之一洛克則在哈林頓理論的基礎上強調法治的側重點在于個人自由權利。為了實現這一價值,法律一方面要保護和擴大個人的自由與權利,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獨裁專制和限制政治權利。十九世紀英國著名憲法學家戴雪在其代表作《英憲精義》中,把英國的法治思想系統地概括為“法律主治”,并形成了一個理論體系,認為英國的“法律主治”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第一,“凡人民不能無故受罰,或被法律處分,以致身體或貨財受累。”第二,“在英格蘭四境內,不但無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人,不論為貴為賤,為富為貧,須受命于國內所有普通法律,并須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轄權之治下。”第三,“英憲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緣由起于司法判決,而司法判決又起于民間訟獄因牽涉私人權利而發生。”④戴雪的這一法治思想在西方世界具有普遍的意義,并在法國等其他國家得到了發展與完善,成為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西方國家的法治模式。

在法國,著名思想家盧梭為法治理論的創建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他的法治理論可以歸納為:⑴人民擁有立法權。他認為,人民是主權的享有者,“立法權力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屬于人民的”,“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⑵法治與共和政體相結合。在盧梭看來,法治是一種共和國,“凡是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稱之為共和國;……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⑶法治意味著平等。平等是社會契約所確立的政治法的價值準則,“社會公約在公民之間確立了這樣的一種平等,以致他們大家全部都遵守同樣的條件,并且全都享有同樣的權利。”⑤盧梭的法治理論具有強烈的革命氣息,為以后資產階級法治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

而在我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思想是在上個世紀末期才開始逐步為人們所接受,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標之一的。我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的歷史,就是一部人治或者說是人治底下的法制的歷史,毫無任何民主法治的傳統可言。所謂的“儒法之爭”,只不過是在人治的大前提之下,“德治”與“法治”之爭。而法家所謂的“法治”,也只不過是以法而治,用法而治,與今天我們所提倡的“法治”相去十萬八千里。⑥正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缺乏法治意識的緣故,既使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也沒有真正實行法治。在新中國的歷史上,讓每一個中國人都沒齒難忘的“文化大革命”中無法無天的狀況,就是人治的一個惡果,它給新中國的建設與發展所造成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的。在此之后,有識之士對此進行了反思,并且在改革開放逐步深入,政治經濟不斷發展的現實要求下,首先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該提法雖然較之前有很大的進步,但是應該指出的是法制并不等于法治,單純地提倡法制仍然可能會回到人治底下的法制的老路上去,這樣,不利于我們鞏固和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績。因此,提倡法治,就成為我國深化改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當務之急。1997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全國代表大會正式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經1999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正式寫進憲法。這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翻開了新的一頁,使人們看到了我國法治建設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取得勝利的新曙光。現實地看,我國的法治建設因為起點低,起步晚,不可能很快實現,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我們可以借鑒西方法治理論與實踐發展中的一切優秀成果和先進經驗,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加快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盡可能早日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通過認識分析西方國家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結合近幾年來我國法治發展的新成果,筆者認為我國的法治理論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首先,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國家機關的權力來源于憲法。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志,制訂出憲法和法律,并通過憲法的規定將人民的權力賦予特定的國家機關來行使。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人民通過憲法表達自己的意志。所以說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國家機關的權力來源于憲法。也正是因為此,實現法治,首先要實行憲政。這是法治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其次,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和法律辦事。我國憲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它實質上就是要求“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這是形式法治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并且在推動法治建設的進程中,這應該成為法治建設的形式要件。最后,憲法和法律必須符合公正、公平的要求,是良好的法律。這其中包含著亞里士多德所指明的“法治”的第二層含義。就是要求我們不僅僅要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要遵守良好的憲法和法律。這是實現實質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有“良”、“惡”之分,只有遵守“良法”,按照“良法”辦事,我們所要實現的法治國家才有意義,才能使廣大的人民群眾真正得益。筆者認為,只有緊緊圍繞這幾個方面展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我國才能夠從實質意義上真真正正地實現法治國家的目標。

二、依法治國的含義分析。

自從1997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依法治國”的概念,并在19993月將它正式寫入憲法以來,“依法治國”已成為全國上下婦孺皆知的概念。但是也并非所有知道這個概念的人都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義。就“依法治國”的字面意思而言,就是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這一字面意思雖然通俗易懂,但是它還不能準確表達“依法治國”的真正含義。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就“依法治國”的科學內涵作出了深刻地揭示,明確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與法律不因國家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⑦應該說,這段話對于“依法治國”的含義的闡述是深入的,到位的。它指明了依法治國的主體、依據、客體和目的等主要內容:⒈依法治國的主體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這與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是一致的,是人民主權的集中體現。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是人民的,人民當然就是治理國家的主人翁。因此,在我國,依法治國的主體必然是廣大的人民群眾。⒉依法治國的依據是憲法和法律。“依法治國”中就“依法”二字理解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必須依據法律。至于依據什么法,我國憲法第五條已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可見,依法治國的依據只能是憲法和法律。⒊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治國是國家的治國方略,而治理國家的內容是豐富多彩的,應該包括整個國家方方面面的各項事務。所以,依法治國的客體就要囊括國家的各項工作,具體包括整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紛繁復雜的事務。⒋依法治國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方略與體制,它本身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目的。所以,實施依法治國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并使這種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最終實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總之,“依法治國”四個字所包含的內容是豐富的,體系也是比較完整的。當然,也只有這樣內容豐富、體系較為完整的概念才可能在我國改革開放深入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起到不可磨滅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不難發現,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與法治的深刻內涵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它們之間還是有著明顯的差異的。

三、法治與依法治國比較觀。

通過上述對法治與依法治國的概念的深入分析,我們已經可以初步找到法治與依法治國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了。

法治與依法治國二者都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和法律辦事。但是相對于依法治國而言,法治的內涵有著更加豐富的內容。法治在強調遵守法律的同時,還考慮到了要遵守什么樣的法律的問題,這就對法律本身提出了要求,要求人們所遵守的法律必須是良法,而不是惡法。這一點更符合人們總是希望朝著好的方面發展的美好愿望,也更符合人類前進的方向。而依法治國的含義中并沒有涉及到這一點要求。相比之下,依法治國的概念顯然就要稍遜一籌了。由此可見,法治與依法治國二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就在于是否對法律本身的“良”、“惡”有所要求,這也就成為劃分實質法治與形式法治的主要標準了。也就是說,如果在治理國家時,強調依法治國,則最終可能實現的只能是形式法治;而強調法治,最終才有可能實現實質法治。日本法治發展的歷史則是經歷了從形式法治向實質法治發展的兩個階段。我國在確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時,必定是把有利于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其最終目的的,而只有實行實質法治才是最有利于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所以我國最終所要建立的法治是實質意義上的法治,而不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換句話說,我們現在更要提倡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即法治觀念,而不僅是依法治國的觀念。

而且,在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依法治國所帶來的認識上的偏差、失誤,所產生的弊端也逐漸暴露無遺。隨著依法治國概念的流行,“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是“依法治廠”等概念也在全國各地紛紛涌現。而這些新的名詞的大量出現,在缺乏法治理念支撐的背景下,必將引起思想觀念的模糊、混亂,并有可能被一些人濫用、誤用,非但不能有助于法治建設,還會影響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更有甚者,利用這些新的名詞,往“依法”之“法”里塞進了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土政策”,甚至使其凌駕于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之上,強令執行,還美其名曰“嚴格執法”、“依法辦事”。⑧這實質上就是以“依法辦事”的幌子,行“依不法之法辦事”的實質,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這些現象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已經屢見不鮮了。

其實,也有人可能早已認識到法治與依法治國之間的差異,看到了依法治國概念的缺陷,為了使依法治國能夠更好地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聯系起來,最終實現實質法治的目的,而將依法治國的含義進行擴大解釋,使之符合法治的科學內涵。筆者認為這并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案。首先,進行擴大解釋雖然可以緩解二者之間的矛盾,但是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而且,就廣大的人民群眾而言,不可能都能清楚地認識對依法治國進行擴大解釋后的含義,他們中更多地會直接理解其字面含義,這就很難使人們真正領會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科學含義,這樣,也會給我國的法治建設帶來障礙。進一步說,有更好的辦法可以解決問題而為何偏偏要選擇一個復雜的辦法呢?就“法治”一詞而言,它能夠清楚地表達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并且能夠科學地解釋其中基本的內涵,能夠為廣大的人民群眾所認同。而且,它還能夠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概念緊密地聯系起來,進行學習研究,這對于加強中國法學與世界各國法學的交流與合作也是大有裨益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依法治國的概念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退出歷史的舞臺。而法治的概念更科學,更嚴謹,應該大力提倡法治理念。我國憲法第五條第一款可以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四、結束語。

我國現行憲法所經歷的這二十二年也正是我國改革開放取得巨大成績,整個國家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的二十二年。這二十二年,現實飛速發展,并且不斷地推動著我們的理論隨之發展。同時,我們還要用發展了的理論來指導我們新的實踐。如此周而復始,我們才能不斷取得輝煌的成績,不斷向前發展。所以,筆者認為,對我國現行憲法,尤其是對其中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發展方向的關鍵問題及時進行補充修改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且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們的理論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并與我們的實踐并行不悖。令人欣喜的是,20043月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對憲法的第四次修訂,從“尊重和保護人權”、“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緊急狀態入憲”等多個方面凸現法治文明的特色,讓我們看到了我國實現法治社會的希望。

 

 

注釋:

①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②參見郭潤生、宋功德:《論行政指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③楊海坤:《憲法學基本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頁。

④參見戴雪:《英憲精義》,雷賓南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頁。

⑤楊海坤:《憲法學基本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頁。

⑥參見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3頁。

⑦李龍:《憲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頁。

⑧參見袁曙宏:《社會變革中的行政法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