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民”告“官”制度的正式確立,使我國的行政執法有了法律的監督,有力地促進了行政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極大地推進了中國的法治進程。自行政審判開展以來,人們的法制觀念逐步樹立,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當被告本是很正常的事,但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一些行政機關至今仍不習慣當被告,其法定代表人更對出庭應訴退避三舍。筆者對本院1990-2004年來受理的404件行政訴訟案件進行了統計,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只有1件,所占的比例為2.5‰。雖然行政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庭應訴,但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普遍不出庭應訴的現象與法治的要求相去甚遠,發人深思。為此,筆者特作以下探析:

一、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應訴的原因

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應訴現象的普遍存在,無外乎以下幾種原因:

1、“官”貴“民”輕的不平等思想影響。

在一些行政機關看來,其本身是管理者,老百姓是受管理者,兩者的地位絕不可能平等,其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老百姓只能被動地服從,由此決定了其法定代表人不可能與老百姓一樣“對簿公堂”,因而“民”告“ 官”很難在法庭上見到“官”也就不難理解了。

2、怕丟面子,影響形象。

行政機關素以管理者自居,習慣于對別人發號施令,而在法庭則坐在被告席上,這樣的反差讓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難以接受。特別是可能敗訴的案件,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常常考慮到自己的形象,怕降低自己的威信,怕丟面子,因而抵觸情緒很大,自己根本不會出庭,只委托他人出庭應訴。

3、對案件的不重視。

許多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總是認為,反正自己委托了他人甚至律師出庭了,沒有必要自己親自出庭,思想上對案件不重視。

4、對審判權的不尊重。

一些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習慣于行政命令,唯我獨尊,不習慣用法律的手段解決問題,不把法院甚至法律放在眼里,更不愿承擔任何責任。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級別與“權利” 比法院的級別更高、“權利”更大,因而對法院不以為然,對法院行政庭的傳喚不屑一顧,所以不出庭。

二、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法律制度的現實意義

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不出庭的普遍現象與建設現代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格格不入。為從根本上改變目前這種尷尬的局面,保障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實施,筆者認為,修改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法律制度已顯得非常急迫和必要。建立這一制度,其意義在于:

1、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體體現。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應訴,使老百姓感到自己與行政機關絕不是平等的關系,讓老百姓產生“官”貴“民”輕、權大于法的誤解。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能讓老百姓真切地體會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增強其行政訴訟的信心。

2、是執政為民的根本體現。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歸根結底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人民服務。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親自出庭應訴,能真正地體察民情,直接聽取民眾的呼聲和要求,是行政機關接受民眾評議、改進工作作風的另一種有效方式,也是贏得民眾信任的一條有效途徑。

3、是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制的核心。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親自出庭應訴,能使其真實感受和掌握其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且印象深刻,同時也是一次深刻的普法過程,能夠引起其思想的重視,便于今后制訂相應的措施加以改正,其效果是其習慣于聽匯報,作指示所不可比擬的。此舉對行政機關吸取教訓,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執法的水平和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能夠縮短與老百姓的距離,緩和、化解矛盾。

老百姓敢于提起行政訴訟,很多情況下是為了爭口氣,討個說法。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親自出庭應訴,讓老百姓能夠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尊重,能夠真心聽取自己的意見,因而能逐步改變長期以來自己思想中“官”貴“民”輕的傳統觀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抵觸和對抗心理,緩和“官”“民”矛盾。這樣,老百姓贏了官司會心情舒暢,輸了官司也不會認為法院和行政機關“官官相護”,為提高老百姓行政訴訟的積極性起到了促進作用。

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法律制度,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筆者認為,應建立重大行政案件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法律制度。對特別重大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一般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出庭。對標的額較大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或涉及人數眾多 的其他行政案件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在建立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同時,要完善監督和責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對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而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上級機關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人民法院則可通過司法建議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