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與商品車相撞的交通事故糾紛案,因事故導致商品車交易價值減損,法院判決機動車駕駛人楊某及保險公司向4S店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案情簡介:駕車在4S店撞到商品車

2020年8月,楊某駕車在某4S店門口倒車時,與該店商品車發生碰撞,致使商品車后保險杠大面積碰損變形,行李箱蓋脫漆,經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保險公司賠付了維修費用,楊某則僅支付了3000元商品車折舊費用,而這些費用遠遠不足以彌補4S店后期二次售賣所產生的損失。雙方協商無果,4S店訴至銅山法院,要求楊某及保險公司賠償12000元車輛貶值損失及3000元評估費,共計15000元。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4S店受損車輛維修費用1315元。訴訟中,4S店申請就涉案被撞商品車的貶值損失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徐州某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評估結論為:車輛貶值損失為人民幣18000元。

法院判決:侵權人應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銅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侵權人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無異議,故楊某應對4S店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以支持;二、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三、貶值損失數額的認定。

關于本案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所致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被侵權人對其財產損失,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本案事故系楊某駕駛小型轎車撞上4S店停放在店門口的全新未上牌車輛,導致4S店作為商品出售的全新車輛受損,并不同于通常因交通事故導致價值貶損的受損車輛。此時受損車輛并非作為交通工具使用,而是作為商品使用,其交易價值應當為其直接價值體現,車輛在遭受外力損傷的情況即便修復也必然降低其交易價值,該交易價值貶損應當認定為直接損失。因此,因事故造成的商品車損壞,給4S店財產權益造成損失是客觀實際存在且必然發生的,4S店要求予以賠償,于法有據。

關于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抗辯該項賠償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規定,不應予以賠償。根據商業保險條款約定內容,對于財產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投保人已經在投保單中簽字確認已經收到該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書,確認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故保險公司該抗辯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楊某作為侵權人,應予賠償。

關于貶值損失數額的認定。4S店在事故發生后自行聯系買主、及時處理事故車輛,并提供了與意向客戶簽訂的認購合同,雖然最終未交易成功,但4S店仍同意車輛貶值損失按照該認購優惠的數額12000元予以認定,遠低于鑒定評估的貶值損失,該主張具有合理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銅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4S店685元,超出部分11315元由楊某承擔。

法官說法:商品車的貶值損失應予以賠償據本案主審法官劉莉平介紹,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被損壞的車輛是待售或運輸中的新車的,即便進行了修復,其市場價格或者商品價值必然會因為“事故”“修復”等瑕疵受到影響,價值貶損明顯存在且容易區分,此種情形下的車輛貶值損失應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