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享有按照法院判決或者約定確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子女,或者將子女暫接回去共同生活的權利。探視權起源于英美法系,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對探視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法國《民法典》、香港地區《未成年監護條例》等,我國在新修訂的《婚姻法》第38條新增了探視權的制度,是我國婚姻立法的一個的重大進步,有利于保護離婚當事人的親權。

 隨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探視權糾紛也愈來愈多,在審理探視權糾紛案件中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1、探視權主體的特殊性。探視權的主體只能是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父或者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

  2、探視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一般在1-18周歲之間。

  3、探視權的內容。探視權是一項沒有財產性內容的身份權,探視權的內容包括探視、語言交流、游玩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父母子女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盡量減少因父母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成長為精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

  4、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宜采用調解的方式,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優先,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達到協商一致的良好效果,使協議得到順利履行。

  5、探視方式、時間、地點確定:判決或調解的內容盡量仔細考慮到各方和子女的需求和心理,確定合情合理,易于執行的方案,并明確探望時間、次數、地點和方式。

  6、探視權中止的情形: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考慮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探視人患有精神病的;有虐待、暴力傾向的;正在受刑事處罰的;有吸毒、賭博惡習的;有教唆子女不良行為的;有利用探視隱藏子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