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買了“兇宅”因心生忌諱而要求退房,是正當理由還是迷信?日前,銅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退房協議,握手言和。

200976,家住銅山新區的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銅山法院,稱雙方曾于200810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李某以30萬元的價格購買張某位于銅山新區的房產一套,年底付清房款,但截止200811月李某陸續支付22萬元取得房屋鑰匙后就一直拒絕付清房款,故請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房款8萬元。李某收到訴狀后大呼冤枉,原來就在李某拿到房屋鑰匙后,才得知該所房子里曾發生自殺事件,自己豈能花30萬元買個“兇宅”!李某表示不僅不會付清余款,還要要求退房。一起看似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頓時復雜起來。

經查,張某也承認自己的房子“有問題”,雙方曾商量過退房,但因一時難以籌集資金而擱置,后來又曾試過讓李某再把房屋轉讓出去,但經多次聯系房屋中介和買主,均因房子里出過事而無人問津。法院認為,雖然房子里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是法定的買賣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理由,但根據我國傳統風俗及公序良俗,一般人對這樣的房子會產生一定的恐懼或忌諱心理,不僅大大影響到房屋價格,甚至根本不會被買房人考慮購買,張某在賣房之初故意隱瞞房屋的重要情況致使李某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有違誠信原則。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解釋均表示認同,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和,張某自知理虧同意退房,李某也表示同情張某的遭遇愿意寬限一定時間,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相互返還22萬元房款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