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負傷治療哮喘 并非工傷不予理賠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08-13 瀏覽次數:523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段桂花的傷系在被告處工作時造成的,且經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對于被告的哮喘病,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因該次工傷造成的,故被告用于治療哮喘所花費用2929.8元,不應由原告承擔。原告為被告墊付治療哮喘病的藥費對原告來說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故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段桂花的傷系在被告處工作時造成的,且經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對于被告的哮喘病,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因該次工傷造成的,故被告用于治療哮喘所花費用2929.8元,不應由原告承擔。原告為被告墊付治療哮喘病的藥費對原告來說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故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