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811,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判處被告段桂花徐州興盛木業有限公司2929.8元。

200712820時許,被告段桂花在原告徐州興盛木業有限公司排板車間工作,不慎摔傷。當日被送至邳州市陳樓醫院治療,后轉鐵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二工程處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右2-7肋骨骨折、右第3掌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支氣管哮喘伴感染、支氣管擴張、右肩鎖關節脫位。被告住院29天,原告為被告墊付了醫療費7472元和其他費用。2007111,經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段桂花為工傷。被告出院后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索賠,該公司在扣除哮喘病醫療費2929.8元進行了理賠。被告后又向原告索要理賠款3626元。原告以被告工傷并非系公司,為第三人侵權損害,其不應享有雙份及額外賠償為由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段桂花的傷系在被告處工作時造成的,且經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對于被告的哮喘病,因未提供證據證明是因該次工傷造成的,故被告用于治療哮喘所花費用2929.8元,不應由原告承擔。原告為被告墊付治療哮喘病的藥費對原告來說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故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