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所謂構建和諧社會,就是通過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調節社會各個方面的利益沖突從而實現政治、經濟、生產、生活等諸多方面秩序穩定與和諧的社會局面。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是黨通過司法工作加強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和紐帶,肩負著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和實現全社會公平正義最后裁決權的重任,無疑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設和諧法院就成為人民法院當前參與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解決的甚至是重中之重的任務。筆者認為,在當前各級法院廣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前提下,要切實把法院的和諧建設搞好,就應該從法院領導班子和諧建設、法官整體的和諧建設和法院干警個體的和諧建設三個層面進行具體架構,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和效果。

一、對于法院來說,構建和諧法院就是要重點強化三個層面的和諧建設。一是強化領導班子的和諧建設。領導班子是和諧建設的總舵手,只有班子和諧了,建設好了,才能帶領全體干警更好地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構建和諧法院。因此,法院的領導班子要大力強化自身的和諧建設,要謀大局,謀團結,謀事業,謀發展,增強把關定向和凝心聚力的信心作用。二是強化法院隊伍整體的和諧建設,重在振奮干部隊伍精神,引導隊伍創新思維,整合力量,齊心協力,開拓進取,達到隊伍整體共同提高、法院整體活力普遍增強的目的。三是強化干警個體的和諧建設,倡導干部之間廣泛交流思想,增進了解和理解,既溝通感情,又促進互相關愛,實現全體干警團結協調、快樂共事的局面,從而增強干警之間的友誼氛圍,提升法院整體的和諧層次,展示法院良好的形象。

二、對于法官來說,構建和諧法院就是要努力礪練三種素質和職業境界。第一種素質和職業境界應該是具有靈性,諳熟法律規范,聚合有度、取舍得當、張弛有余,而不是支離破碎地斷章取義、機械適用法律。具有這種境界的法官,既明了現行法律體系,又熟悉部門法律內容、了解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多種救濟程序,這是法官最為基本的要求。第二種素質和職業境界應該是具有悟性,充滿法律智慧,彰顯司法公正兼顧人性理念。在司法實踐和具體審判案件中,既體現法律精神與法治文明,又能夠滿足人們對法律公正的原始渴望與基本的大眾期待,實現既維護社會穩定,講求政治和社會效果,又無愧于法律的嚴肅性。具有這種境界的法官,是以智識和法魂為追求的法官,具備多元、多維、多項能力,既具有省思、評價和判斷等綜合分析的能力,又具有法律思維能力,善于運用法律邏輯、價值判斷、經濟分析、社會評斷等多種方法對法律問題進行合理的論證和解釋,這是法官的基本職業能力要求。第三種素質和職業境界應該是具有理性,法官的職業本性就在于他的明察與善斷,讓訴訟人明白是非曲直、法律的張揚與摒棄,做到既公正而又不失時效,從而創造法律與法官之間完美性。具有這種境界的法官,必將具有高超的司法藝術和解決糾紛的高超駕馭能力,是將社會、工作、生活與審判經驗和邏輯、理論與實踐、力量行動集于一身的精英法官。這樣的法官,能在精通法律的基礎上,以其獨到法律智慧作用于對個案的解析,得躬于在尖銳的對抗關系中捕捉調解案件的契機,最善于在當事人之間你輸我贏的雙元矛盾中求得中庸,達到化干戈為玉帛的雙贏或多贏局面,獲得案結事了的效果,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得到平衡,完善于公正與效率之間的高度統一,這正是我們現階段乃至今后中國法治建設的終極目標所在。

在當前全體法院隊伍廣泛開展法治理念教育等思想教育活動、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法院的大格局中,強調法官自覺培育這三種素質與職業境界尤其必要。因此,以上三種法官素質和職業境界互相作用,互為促進,構成了現代法官所必須具備的個體品質。

三、構建和諧社會,法院的每位干警都是最基本的主體。對于法院干警來說,構建和諧社會就應該在思考、選擇、行動、溝通、協調與效率等各個方面力求和諧效果。就應牢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通過公正司法,守好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促進全社會的和諧穩定。筆者從多年法院隊伍建設的實踐中總結出了“六堅持六反對”的體會,認為每位干警都需要做到:堅持以誠相待、真摯交流、相互尊重、團結友愛、互學互助、嚴于律已,反對虛情假意、無謂紛爭、曲意嘲諷、相互拆臺、彼此冷漠、自私自利。唯有如此,方能筑牢構建和諧法院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