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二年、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96422時許,被告人馬某、段某與其他三人(均另案處理)結伙,到徐州師范大學泉山校區東門銅山新區上海路西側,由被告人馬某、段某故意與迎面而來的王某、高某相撞,被告人馬某故意將壞手機扔在地上,謊稱高某將其手機碰掉摔壞,借此向王、高二人索要賠償。因其“碰瓷”騙局被識破遭到拒絕,被告人馬某、段某即與其他三人對王某、高某進行毆打,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法醫鑒定,王某傷情構成輕傷。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段某與他人結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