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合同簽訂后,卻發現市場上鋼材的價格持續下跌,為避免損失,江陰某鋼材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去提貨,反而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江陰人民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貨款糾紛進行了調解,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原告江陰某鋼材銷售公司經調解,同意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義務,并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200983,江陰某鋼材公司與江陰某金屬制品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約定由該鋼材公司向金屬制品公司購買鋼材130噸,鋼材公司在合同簽訂當日全額支付60萬貨款,并在一周后提貨。合同簽訂后,該鋼材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貨款。豈料,市場風云突變,之后幾天,鋼材價格急劇下跌,跌幅超過每噸200元,這種狀況讓鋼材公司開始著急,眼看自己貨款已經支付,但是如果按照約定前去提貨,必定造成公司的損失。于是,一周后,該鋼材公司并沒有前去提貨,并且在817,通過傳真向金屬制品公司發函,要求解除合同,退回60萬元貨款,遭到了金屬制品公司的斷然拒絕。該鋼材銷售公司便將金屬制品公司告上了法庭,聲稱金屬制品公司未能按約提供貨物,請求解除合同,退回貨款。

承辦法官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尤其對鋼材公司負責人講明法理,進行教育,讓其認識到錯誤,主動表示愿意和金屬制品公司進行和解,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法官主持下,雙方遂達成了前述調解協議。

 

 

 

 

江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