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私自帶走非婚生子 父親訴訟爭奪撫養權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10-22 瀏覽次數:576
本網鹽城訊:小孩系其父母同居關系期間所生的非婚生小孩,后因矛盾雙方分手,母親私自從小孩父親的住處將小孩帶至其娘家,一去不歸,無奈的父親訴訟要求小孩由其撫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男青年黃某與女青年李某于1999年春節期間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2003年2月13日生一男孩。2009年2月4日,李某將非婚生男孩帶離原告處。后李某訴訟要求非婚生小孩應隨其生活,李某依法貼補撫育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同居關系。雙方所生小孩雖非婚生小孩,但依法享有與婚生小孩同等的權利。現原告有固定的住處與收入,且婚生小孩在被告帶離之前一直在原告住處生活,在原告家庭里生活時間較長,本院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出發,結合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確定小孩隨原告生活,由被告貼補部分撫養費。遂作出了原、被告同居期間所生小孩隨原告黃某生活,被告李某每年貼補小孩撫養費2160元,每年的撫養費限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給付完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