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未履行完畢前全額償還的請求不予支持
作者:曹維維 發布時間:2009-09-23 瀏覽次數:626
本網南通訊: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后,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出裁定,每月扣留擔保人一部分的養老金。在借款償還完畢前,擔保人能否向主債務人要求償還全部借款。
為經營需要,嚴某向張某借款5萬元,并由楊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到期后,嚴某不能歸還,張某將主債務人嚴某和擔保人楊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在執行過程中,經查嚴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楊某是退休人員,每月有養老金可供執行,于是法院發出裁定,每月扣留擔保人楊某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直至扣滿5萬元為止。嚴某的母親高某在執行過程中承諾自愿與嚴某共同償還楊某所替代歸還的欠款。
隨后,楊某憑共同承擔責任的判決書和逐月扣劃養老金的裁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嚴某和高某共同償還5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擔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雖然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扣劃楊某的養老金直至扣滿5萬元為止,但是實際上到起訴時只扣了11000元,對于尚未替代償還的部分,主債務人并沒有從原來的債務中抽離出來,對未歸還的39000元仍然負有與擔保人共同償還債權人的義務。因此擔保人只能對已經代替主債務人支付的部分享有追償權。嚴某的母親出具承諾,自愿與嚴某共同還債,屬于債務加入,應當共同償還楊某代償錢款。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法院判決嚴某和高某共同償還楊某11000元,并駁回了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