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賣淫女與嫖客牽線搭橋并提供場所,二人僅僅獲利20元卻雙雙身陷囹圄。今日,豐縣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賣淫罪判處被告人王永生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000元。

現年28歲的被告人王永生,系豐縣華山鎮農民。5年前,他與銅山縣棠張鎮農民孫荷娟(已判刑)在豐縣縣城合伙經營“紅玫瑰休閑中心”。為獲取非法利益,王永生、孫荷娟在明知本店女服務員孔某是賣淫女的情況下,與孔女約定為其介紹嫖客,并按一定比例收取嫖資。2004625日中午,勸說嫖客蘇某上樓做按摩,在其經營的紅玫瑰休閑中心二樓,蘇某與孔女發生了兩性關系,王永生、孫荷娟獲取嫖資10元錢。626日晚上,介紹孔女與嫖客趙某在其店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后,孫荷娟收了趙某50元錢,給孔女40元錢,留了10元錢。次日案發,孫荷娟被抓獲歸案,后被判刑。20094月警方將出逃5年之久的王永生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永生為謀取非法利益,為他人賣淫嫖娼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遂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宣告了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