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前夫在離婚時隱瞞了價值70多萬元的基金,女方在離婚后發現秘密后,還能分到錢嗎?淮安市楚州法院日前對這起財產案作出判決,女方如愿獲賠33萬余元。

市民李某與汪某于2008年年初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對財產作了分割:位于楚州區城里的一處房產及室內家俱和以汪某名義購買的市值7萬元的基金歸汪某以沖抵子女撫育費,汪某給李某5萬元現金。事以至此,雙方本應井水不犯河水。但在20083月下旬,李某偶然發現汪某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還購買了多份基金,總市值約33萬元。李某同汪某私下協調重新分割這些基金財產遭到拒絕后遂起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時,汪某拿出他人的收條,稱雖然是以自己名義開的賬戶,但實際是為他人炒基金。法庭最后查明,汪某在與李某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申購了多種基金,至200818,汪某的帳戶上尚有74萬余元。2008321,汪某陸續贖回全部基金。法院認為,離婚時,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汪某以其個人名義進行基金申購與贖回的行為均是其個人行為,其提供的案外人收條不能證明其為他人操作基金買賣,李某要求分得基金價值的一半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