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寫作判決書時的價值選擇問題
作者:谷丹 發布時間:2009-03-27 瀏覽次數:1174
法學理論對于司法實踐而言,不僅僅是一種指導和補充,也常常會為司法實踐開辟一條判決的新路和一次價值選擇的機會。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會遇到民法理論中所談及的法律競合問題,如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競合,同時,我們也常會遇到一行為被訴違法卻同時存在兩項阻卻違法的事由的情形。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況下,法院要依原告方的選擇進行審理和判決,然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必須依據案情主動選擇一種更有說服力或更易被原告方接受的事由作為判決的依據,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者所在法院近日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被訴行為看似侵權卻因存在兩項阻卻侵權的事由而判原告敗訴”的案件。被告行為被訴侵權,但依民法理論卻同時符合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即具備了“不侵權”和“無因管理”兩項阻卻侵權的事由。作者想借此案例談談民法基礎理論對優化民事審判的作用問題。
一、基本案情
王毅(本案原告)是王守業之子,王守業于2003年患膀胱結石并患有老年癡呆,現年84歲。王守業原系上海綠乙化工廠(本案被告)職工,退休后回老家揚州與子女團聚,因身患重病需定期更換導尿管,其長子王毅于
二、民法基礎理論為該案的審判提供了一個新的切入點
依審判經驗,本案原告以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為由提起訴訟,法官在審理和判決中只需就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進行說理,進而做出判決。然而,在民法基礎理論中,無因管理也是阻卻侵權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無論從匹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角度來否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還是從肯定被告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的角度都足以阻卻被告行為的違法性。這即是作者想借此案例說明的民法基礎理論能為民事審判提供新的切入點,并因新的切入點的出現為“優化民事審判”提供了一次機會。
三、本案被告的行為是否同時構成“不侵權”和“無因管理”
本案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在這個案件中共實施了兩項行為:一是將王守業老人從上海護送回老家揚州;二是與王守業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
(一)不構成民事侵權
一直以來,理論界始終對構成侵權的要件是否需要行為人具備“主觀過錯”要件的問題存在分歧,形成了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立法者采納的是四要件學說,即要求行為人在具備以下四項要件的情況下才承擔侵權責任: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主觀過錯。只要缺少述構成要件之一,即不成立民事侵權。
本案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不對王守業負擔給付住房和提供經濟補助的義務,其拒絕原告王毅的無理要求合法合理,原告在第一被告沒有答應其要求的情況下不顧年邁并患重病的父親的安危而自行離開上海,顯然未盡子女之應盡義務,作為王守業退休前的所在單位,將王守業老人從上海護送回老家揚州的行為并不存在任何過錯,純系履行道德性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也并未侵犯王守業及其子女的民事權益,因此,并不構成民事侵權。
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將王守業送回揚州后,及時與當地村民委員會聯系,原告王毅及其弟、妹三人在村委會協調下仍拒絕贍養老父,置老父于無人贍養之境地。被告在王守業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的幫助下將老人送至被告星星老年公寓是為了保護王守業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并無不妥,不具有主觀過錯。上海綠乙化工廠這一行為在性質上是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善舉,表現出對老人的關愛和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其不但沒有侵犯王守業及其子女的利益,還因慷慨解囊,使被家人遺棄的王守業老人得以住進老年公寓,受到照顧,其行為值得贊許,并非侵權行為。
(二)構成無因管理
在民法理論中,無因管理行為是阻卻侵權的事由。
無因管理制度源自羅馬法,其后歷經發展,由德國學者建立了其理論體系,并被后來的民法所繼受。我國現行立法調整無因管理的條文僅有《民法通則》第9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所謂無因管理,即未受委托,并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其中,管理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他人”被稱為“被管理人”或“本人”。我們討論本案第一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是否實施了無因管理行為,就必須對其實施的兩項行為進行分析,只要兩項行為之一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本案第一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即為無因管理人,成立阻卻違法的第二項事由。
通說認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那么上海綠乙化工廠的行為是否符合這三個構成要件,我們來逐一分析:
1、“為他人”管理事務
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為他人”之意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筆者以為,此處的他人可為一人,也可為多人,因為本案中的被管理人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本案中的“他人”應指王守業及王守業的三個子女。
王守業是一個84歲高齡,患有老年癡呆并有嚴重的膀胱結石癥的老年人,原告王毅將老父一人留在上海,顯然對老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也許有人會認為,被告實施的第一個行為??將王守業護送回揚州,目的是盡快使王守業與本單位脫離聯系,畢竟照顧這樣一個重病老人是花銷很大且易惹糾紛的。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即使被告實施這一行為的確是有令人懷疑的動機,但王守業及其子女客觀上也是這一行為的受益人。民法理論中的通說認為,管理人為自己之意思與為他人之意思可以并存,為他人管理事務兼具為自己利益者,不礙無因管理之成立。本案中被告實施的第一個行為即屬這種情況,因此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二個構成要件。
上海綠乙化工廠將王守業送回揚州交給當地村委會后完全可以離開了,但被告沒有就此停止自己的善舉,而是繼續履行了第二個行為??與王守業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王守業及其子女也正因為被告的這一行為而現實的受益。因此,第二個行為也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二個構成要件。
2、“管理”他人事務
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強調管理人必須實施管理行為,此管理行為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但單純的不作為不屬于“管理”。
本案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的管理行為包括兩項:一是事實行為,即護送老人回揚州,二是法律行為,即作為合同乙方與星星老年公寓簽訂《老人入主協議》。因此,上海綠乙化工廠實施的兩項行為均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3、無法律上之義務
無法律上之義務,即指既沒有法定的義務(如監護、贍養、財產代管、消防警察救火、民警制止侵權、履行先行為而生的法定義務等),也沒有約定的義務(如未果、遺贈扶養協議、雇傭等)。同時,其行為也必須非為履行道德性(如如養子女照顧親生父母的生活)、宗教性(如佛教徒自愿為佛廟添加香火)和公益性(如青年志愿者為孤老院打掃衛生)義務的行為。
作為王守業生前所在單位,護送老人回揚州這一行為可被看做是履行道德性義務的行為,因此,不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三個構成要件。
那么第二個行為??與王守業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共同將老人送至星星老年公寓,作為合同乙方簽訂《老人入住協議》并繳納入住費用,是否符合無因管理的這一構成要件呢?本案中上海綠乙化工廠作為王守業退休前的單位,并不對王守業負擔任何照顧義務,其在三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為老人繳納費用讓其住進星星老年公寓的行為,均是在沒有法律上之義務的前提下進行的。同時,該行為也并非為履行道德性、宗教性和公益性之義務。因此,本案被告的第二個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第三個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的兩項行為均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民事侵權,此為本案被告行為具備的第一項阻卻侵權的事由。同時,本案被告上海綠乙化工廠實施的將老人送回揚州的這一行為因系履行道德性義務的行為,本身為法律所鼓勵,不構成對受益人的民事侵權,至于被告實施的第二個行為則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上述三個構成要件,其實施的該項行為是阻卻侵權的法定事由。
四、法官正確的價值判斷是促成“以民法基礎理論優化民事審判”的保障
如前所述,無論從匹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角度來否定侵權行為的存在還是從肯定被告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的角度都足以阻卻本案被告行為的違法性。然而,選擇哪項事由作為判決的依據,是裁判的關鍵。作者已在前文分析了本案被告行為同時具備兩項阻卻侵權的事由,若以不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理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一般的審判邏輯,但會使案外人對這樣做出的判決感到不夠充實,對非法律人士而言可能還會追問??“該行為不侵權,那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呢?”“做了好事的人還是不是享有什么具體的權利呢?”“行善與侵權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呢?”。可見,在判決中進行充分的說理不僅僅是為了使當事人信服,更是為了使這一次裁決能讓潛在的受眾從中受益,這是判決博得社會認同、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的關鍵。
在判決中進行充分說理,做到有法、有理、表述到位是對法官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是“充分”和“到位”的標準要依法官個人法學素養的不同而因人而異。作者以為,民事判決的基本思路仍然是要緊緊圍繞原告的基本訴求進行說理。以此案為例,必須要從是否構成侵權入手進行分析,若脫離這個思路直接進行被告行為屬無因管理的理論論述則會使原告難以在法官的說理中找到預期的判決模式,對判決做出的結論會不好接受,甚至會懷疑法官是無視他的訴訟請求。對該案而言,最好的說理方式是法官先針對原告訴求進行“行為不侵權”的闡述,進而引述民法基礎理論之通行學說說明被告的行為是受到民法認可的無因管理行為,該行為具有阻卻侵權的性質。
五、結語
綜上所述,法官雖然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論述而得出相同的判決結果,但說理過程本身卻有優劣之分。任何的司法行為都不可能只是涉及個案當事人的,他還會對社會上的其他人產生一定的影響,不同的說理角度會使當事人和案外人產生不同的感受,收到不同的社會效果。因此,法官既要準確的把握具體的立法規定,又要通過不斷的研習升華自己借助法學基礎理論優化民事判決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使做出的判決經得起拷問,經得起推敲,成為判決中的“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