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探視權案件的執行
作者:周靜 發布時間:2007-07-19 瀏覽次數:2531
探視權是新修訂的婚姻法賦予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時此次修訂也規定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這是新修訂婚姻法對夫妻離婚后所新設定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也是這次婚姻法修改的最大意義之一。探視權的出現引來一片喝彩,因為離婚后探視孩子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和對親情關系的維系,更是為了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長。探視權的核心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法律為探視權護航,旨在希望每一對離異的父母都能享受兒女繞膝的天倫之樂,共同擔負起教育和撫育下一代的重任。畢竟,前一輩的恩恩怨怨不該再讓子女來承受!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圍繞探視權的行使卻引發了許多令人心酸的故事。探望子女,有法可依;維權實踐,執行卻很艱難。
一、探視權的定義
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一方(父親或母親)享有的按照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親權而產生的,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這種血緣關系帶來的權利不因夫妻關系解除而解除。所以,離婚后父母雙方仍然承擔和享有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關心成長、探望的義務和權利。不直接撫養的父或母一方,以適當的方式、合適的時間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自然受法律保護。探視權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這一制度為處理離婚后父母探視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各國立法和法理所接受,也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發展的潮流。
二、探視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由于《婚姻法》對于探視權的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加之探視權自身性質的特殊性導致了其在執行過程中引發了其維權的艱難。
1.執行標的不明確性導致其維權缺乏可操作性。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有明確的執行標的,要么是支付金錢、特定物,要么是完成一定行為。而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內容是探視權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因而沒有明確的執行標的,從而導致了其維權缺乏可操作性。
2.執行時間持久性導致了其維權的長期性和反復性。其他民事案件的執行,除定期支付撫養費的離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執行完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歸于消滅,具有明確的履行期限。而探視權糾紛案件的執行期間具有長效性,即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長期有效,這就決定了探視權糾紛案件執行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的特點。
3、執行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強制措施運用的局限性。探視權案件執行標的具有特殊性導致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并不能完全實現執行目的。即使當事人有直接證據證明對方不執行,法院運用的民事制裁措施也只能限于對一方當事人進行罰款和拘留,而不能象對財產標的那樣采取查封、扣押、變賣、拍賣等能直接實現執行目的的強制措施。
4、探視對象的獨特性導致其執行的艱難性。探視的對象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夫妻感情破裂,最大的受害者也是未成年子女。子女既渴望親情,又懼怕探視,在心理上無所適從。如父母雙方沒有矛盾,其內心的親情可以完全流露出來,但在父母雙方存在矛盾需要法院強制執行時,一旦執行人員指令負責撫養教育的監護人將子女送到特定地點接受探視時,往往會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負擔。這時,如何提高執行藝術,協調好三方之間的關系,制造和諧氣氛,既能順利地行使探視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了法院執行人員的一個新課題。
三、解決探視權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對策
1、要以說服、疏導等思想教育工作為主要手段。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其目的是使權利人實現其依法享有的探視權。在此類案件中,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一般會對探視的方式、時間等作出合理安排,不存在無力執行的問題。其之所以需要執行,往往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存在思想障礙,不愿意履行協助義務,甚至阻礙權利人行使探視權所致。其中既有情感的、非理性的因素,又有當事人不懂法或法制觀念不強的原因。同時,此類案件還會涉及到第三方,如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執行人員所采用的執行方法、手段妥善與否,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有著重大影響。如簡單地運用強制手段,則往往不利于事情的順利
解決,可能使被執行人產生更大的抵觸情緒,也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壓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長。針對以上情況,執行人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傳工作,使被執行人認識到協助權利人實現探視權是其一項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則要從排除思想障礙人手,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工作。
此外,對權利人也應進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對方的言行;在探視子女時,不要對子女灌輸對方對離婚負有責任或不利對方撫育子女的言詞等。
2、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探視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能,既要考慮探視權人的意志自由,更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對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不能完全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需要負責撫養教育的監護方給予正確的教育保護,以保障探視權人的探視質量。對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監護人履行了正確的指導和保護后,仍不愿接受探視權人探視的,應綜合多方面因素,盡量尊重未成年人意志。
3、借助非司法力量,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借鑒國外一些做法,當探視權受阻時,由社會義工出面進行監督協助,這樣在探視權的行使過程中,可以適當避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結合我國實際,可以考慮讓未成年人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并發揮居委會、村委會、婦聯和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的作用,讓一些非司法力量介入,既可以消除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負面影響,還可以避免法院陷入無休止執行的困境,讓探視權得到真正的保障。
4、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探視權糾紛之所以成訟,說明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沒有完全化解。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要把握好當事人的思想脈絡,采取多種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夫妻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各種矛盾,離婚是一種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徑,正確對待離婚這一正常的社會現象,以減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產生的探視權糾紛。
5、把阻礙探視與變更撫養相掛鉤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探視權受阻,當事人一般只能起訴要求確認探視權,而不能據此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因此有人提出,可以在法律上將探視權受阻作為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訴訟理由。但此提議也值得商榷,因為法院在判決撫養權的時候,必須考慮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一方的探視權受阻,并不必然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可以將探視權受阻作為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之一,但不能成為必然的變更原因。
總之,離婚是現代文明社會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重要體現,有子女的夫妻離婚時,必然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和探望問題,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視子女作為對對方的懲罰,傷害對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探視權案件的執行難問題,不僅關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長,還關系到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建設,更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應引起全社會的足夠重視,使得探視權的行使得到切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