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瑣事夫妻發生矛盾,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丈夫即拋棄妻兒離家出走,妻子在家苦等兩年無丈夫任何音訊,對丈夫已經徹底失望的妻子訴訟要求與無情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陳與丈夫小張于1995年相識戀愛,次年按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同年農歷620日生一男孩,1997213日,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丈夫小張于2007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本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小張離婚的訴訟請求,小張拿到判決書后不久即離家外出不歸,下落不明。小陳一人獨自撫養照顧小孩,期盼著丈夫會回心轉意,有一天能回家與其團圓,妻子一等就是兩年,在兩年無任何丈夫的音訊,對丈夫徹底失去信心的妻子于2009810日,具狀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間理應互相理解,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幸福家庭,為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而致夫妻關系不睦,雙方均有一定責任。被告張登國長期外出不歸,下落不明,應負離婚糾紛的主要責任。鑒于雙方分居時間較長,故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作出了小陳與小張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