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鹽城訊:表面看似正常的小陳,從外表看不出有什么異樣,從談話中可知,得知智力殘疾,與丈夫結(jié)婚后,丈夫不能善待自己,遂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小陳再次訴訟來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智力殘疾女訴夫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陳與丈夫小周于1995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961226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瑣事小陳遭受了丈夫的毆打,后小陳被父親接回家生活,200576日,丈夫向小陳父母立具書面保證,保證以后不再打罵小陳。近日,雙方因瑣事再起事端,小陳于2009年元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jīng)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未得到改善,小陳于20091028日再次訴至本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婚姻關系予以離異。

庭審中,小陳的法定代理人即小陳之父稱,由于小陳智力有障礙(三等殘疾),小周對對小陳看不順眼,經(jīng)常無端毆打辱罵殘疾者小陳,加之小陳在結(jié)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周更加不把小陳當人看,經(jīng)常對小陳實施家庭暴力,經(jīng)常將小陳送回娘家。2005年小周將小陳送回娘家數(shù)月,后又請村干部調(diào)解,并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毆打辱罵小陳。20081231日小周又將小陳送回娘家,再次聲稱不要小陳。故請求判決婚姻離異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xiàn)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小陳與被告小周婚姻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