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頒發土地證 未答復被判履行職責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2-28 瀏覽次數:558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某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一審判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原告章懷化要求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申請作出答復。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原系某市官湖鎮曹場村人,1986年遷入官湖鎮新華村十二組。1994年,某市實行土地二輪調整。原告所在的十二組每人應分承包地0.5畝,原告承包人口是3人,實際分得承包地1.5畝。因原告是外遷戶,分地時排在最后。該組分地最后剩余土地約1.5畝,因該地緊靠原告承包地,且暫未安排作其他用途,組長(已病故)就把它處理給原告臨時耕種,未辦理任何手續,也未收取任何費用,待集體需要時再予收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綜上,原告向被告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告至本案訴訟期間未作出任何答復,應確認其不作為行為違法。據此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