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被否認 無奈起訴獲支持
作者:殷仁奎 發布時間:2009-12-25 瀏覽次數:614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高某給付射陽縣洋馬法律服務所代理費3000元。
2007年9月,高某與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與射陽縣洋馬法律服務所簽定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甲方為高某,乙方為射陽縣洋馬法律服務所。合同約定:“一、應甲方委托: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管某為甲方一審訴訟的代理人。二、乙方受委托的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領取法律文書,代為申請執行。......八、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如果法院判決超過4萬元,則支付代理費3000元.后射陽縣洋馬法律服務所指派管某作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參與一審訴訟,判決結果為支付高某各項賠償費用43206.54元。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很快將賠償款履行到位,但高某以賠償過低管某沒付出什么勞動為由拒絕支付代理費,管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一方支付報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 被告辯稱賠償過低管某沒付出什么勞動不屬于雙方合同約定條款,故辯稱理由不成立。原、被告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為被告提供了一定的代理服務,應當根據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于是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