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12月23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被告人陳昌龍犯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昌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被告人陳昌龍系射陽縣阜余鎮阜中村農民與被害人郭某因感情不好,于2007年12月11日經射陽法院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郭某于2008年6月與本縣海通鎮居民王某登記結婚。2009年春節前,被告人陳昌龍估計郭某有可能到海通鎮王某家過春節,便準備到王某家中,強行搶走郭某,帶至阜余鎮家中,繼續與其“過日子”。后被告人陳昌龍伙同耿某(另案處理)于2009年1月24日、25日晚,到王某家準備搶走郭某,均未果,后被告人陳昌龍請耿某于2009年1月26日(正月初一)幫其找幾個人一起去,并許諾給以報酬。當日晚9時許,被告人陳昌龍結伙耿某等人分別乘坐出租車和摩托車至王某家中,被告人陳昌龍將王某家的后門強行擠開,和耿某等人進入王某家中,被告人陳昌龍發現郭某后,強行將只穿內衣內褲的郭某拖至王某家門口大場上,因郭某不愿意跟隨被告人陳昌龍走,被告人陳昌龍便拿出隨身攜帶的鐵管,對郭某的兩個小腿部位連續敲數下,郭某被打后當即癱倒在地(經射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郭某兩下肢骨折損傷構成輕傷;四肢皮下溢血損傷構成輕微傷),被告人陳昌龍、耿某強行將郭某抬上停在外面的摩托車,在此過程中,王某上來阻攔,被被告人陳昌龍用鐵管將其頭部打傷(經射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王某頭部及右大腿損傷均構成輕微傷)。后被告人陳昌龍與另兩名男子(身份不明)將郭某夾在中間駕駛摩托車離開。在去被告人陳昌龍家途中,坐在摩托車上的兩名男子下車后,被告人陳昌龍為防止郭某逃跑,便用繩子將郭某與自己捆綁在一起。到達被告人陳昌龍家后,被告人陳昌龍為防止郭某逃跑,將門在外面反鎖,接著從2009年1月27日至同年2月2日,一直將郭某拘禁在其家中。
在拘禁期間,被告人陳昌龍在其家中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自家西房間的床上對郭某多次實施了奸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昌龍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陳昌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均應予處罰,本案中,被告人陳昌龍采用暴力手段,將郭某打傷后帶回家中,在郭某不能正常行走的情況下,并通過磨刀、言語恫嚇等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使郭某不能、不敢反抗,達到與郭某發生性關系的目的,其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構成強奸罪,故被告人陳昌龍提出與郭某發生性關系是雙方自愿不是強奸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犯罪情節較輕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昌龍在非法拘禁郭某時,毆打郭某,致其輕傷,依法從重處罰。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