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通過借用他人資金完成驗資的手段設立公司,公司成立后立即抽逃出資,造成公司在“空殼”狀態運行過程中拖欠他人工程款,債權人遂將公司和全部股東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揚州維揚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法院判令公司四名股東對公司欠款142554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20076月,周力古等四人通過第三人李芳林出資100萬元設立了揚州市新發生態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新發公司”)。設立過程中,李芳林偽造簽章,將毫不知情的張華列為出資人,公司成立后不到一周,李芳林即從公司帳戶將全部資本轉走。此后公司多次發生股權變動,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劍鋒通過受讓虛構的股東張華的股權成為股東、許進通過受讓周力古的部分股權成為股東。200712月,原告陳某與新發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由原告為新發公司從事挖掘土方工作,工程結束后,新發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142554元。其間,新發公司被揚州市儀征工商局查實在設立過程中存在虛報注冊資本行為,被處行政罰款5萬元。因新發公司此時無力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要求新發公司全體股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張華對公司成立和虛假出資并不知情,與沈劍的20萬元股權轉讓協議也系他人偽造,其并非公司股東,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沈劍和許進系受讓股權協議中的簽名與訴訟中授權委托書的簽名明顯不同,二人股東資格有待確認,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證據不足。新發公司原始股東至少有20萬元虛假出資額,四名具有股東資格的原始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利益,應當在在該虛假出資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