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雇工受傷致殘,雇主為逃避賠償責任,與妻子悄悄辦理了離婚手續,財產及債權全部歸妻子,所有債務歸自己。無奈之下,雇工只好將雇主夫妻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陰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初,四川籍來澄人員石某到被告繆某開辦的小金屬加工廠打工。 同年1117日,石某在車間頂上焊接作業時不慎跌地受傷,經住院治療,病情診斷為:腰l椎體爆裂骨折脫位并脊髓斷裂損傷。2009315雙方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由繆某一次性賠償石某228000元。協議簽定后,繆某在支付了石某10000元后就拒絕再給付其余款項。金屬加工廠為繆某個人獨資企業。20094, 繆某與妻子簡某在江陰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并對財產及債務進行了處分,其中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汽車等家庭財產及債權歸簡某,債務歸繆某。且于20097月到江陰市工商局將金屬加工廠投資人變更為了簡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該賠償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在訴訟期間被告李某、繆某在離婚時對財產、債務的約定,以及對金屬加工廠的投資人的變更等事實,因事故發生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不能因投資人的變更對抗、損害本案原告石某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繆某、簡某對原告石某的損害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江陰法院據此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