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致殘受保護 雇主離婚難逃責
作者:陳教智 發布時間:2009-12-18 瀏覽次數:530
本網無錫訊:雇工受傷致殘,雇主為逃避賠償責任,與妻子悄悄辦理了離婚手續,財產及債權全部歸妻子,所有債務歸自己。無奈之下,雇工只好將雇主夫妻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陰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初,四川籍來澄人員石某到被告繆某開辦的小金屬加工廠打工。 同年11月17日,石某在車間頂上焊接作業時不慎跌地受傷,經住院治療,病情診斷為:腰l椎體爆裂骨折脫位并脊髓斷裂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并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該賠償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在訴訟期間被告李某、繆某在離婚時對財產、債務的約定,以及對金屬加工廠的投資人的變更等事實,因事故發生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不能因投資人的變更對抗、損害本案原告石某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繆某、簡某對原告石某的損害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江陰法院據此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