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一個保潔女工到當地一家有名望的裝飾公司工作,實際工作超過一年,但企業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合同,亦未按法繳納相關社會保險。女工生病后引發官司,這家公司不僅被判賠償相應的醫療費,還被責令支付法定期間的雙倍工資報酬,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1210,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法院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報支原告韓某醫療費,支付工資,并責令另行加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

保潔女工未簽合同生了病

2007416,原告韓某(女)到被告某裝飾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韓某月工資收入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誤餐補助費5元。韓某在裝飾公司工作期間,裝飾公司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這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2008424,韓某在工作時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月28日轉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08517好轉出院,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2008817,韓某病假期滿。

200891,韓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2008101,裝飾公司曾發函給韓某,韓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1021,仲裁委第二次開庭時,裝飾公司當庭表示愿意與韓某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提供帶來的合同書,要求當即簽訂。因韓某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裝飾公司認為韓某不符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與韓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韓某當庭表示即日起與裝飾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后,韓某不服,提起訴訟。

庭審辯論各持已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爭議在于,20088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裝飾公司不準原告韓某上班的事實。原告韓某聲稱,我病假期滿后,曾多次到被告單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裝飾公司述稱,原告病假到期后,從2008818日起,并沒有來公司上班,也沒有提供任何手續,故原告系無正當理由拒不上班。對這一問題,雙方當事人分別舉出大量證據證明己方主張。經過舉證、質證、認證,法院認為韓某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病假期滿后實際到被告單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加倍支付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問題以及2008818日后被告裝飾公司應否繼續向原告韓某支付工資問題。

關于被告裝飾公司應否向原告韓某支付自2008818日后的工資問題。原告以被告從2008818日起拒不安排其工作為由,要求被告支付此后的工資3150元,并計算加倍工資。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韓某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2008818(病假期滿)后實際到被告單位上班,亦不能證明被告存在拒不安排其工作的情形,因而可以認定原告在2008818之后并沒有在被告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818日后的工資,并加倍計算的請求,難以支持。有關工作一月未訂書面合同工資加倍支付和工作一年未訂書面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住的理論,這兩項規則應從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適用。盡管本案原告韓某從20074月即在被告裝飾公司工作,并實際工作超過一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11才施行,上述兩項新規則適用的期間計算應從200811起算。從200811817,原告韓某在被告裝飾公司工作未滿一年,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同理,加倍支付工資則應從20082月計算至817。原告韓某要求被告裝飾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請求,因該主張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的范圍,應當通過行政途徑另行處理。

上訴“加碼”未支持

一審判決后,原告韓某不服,提出上訴。

除一審的請求外,上訴人韓某二審審理期間,又增加上訴請求為:被上訴人與我簽訂20074161230的勞動合同,然后再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給付20084月至2008817期間的全額工資,2008817之后按最低工資的80%給付我生活費。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韓某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二審新增加的請求,未能調解解決,均不予審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判后釋法理

法官評析: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及由此形成的相互關系跨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新法施行的前后,主要涉及法的溯及力問題,也是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關鍵點。盡管本案原告韓某在被告裝飾公司實際工作超過一年,跨越了勞動合同法施行的前后,但適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有關的期間計算只能從勞動合同法施行(200811)后進行。原告韓某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日不滿一年,不能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雙倍工資支付只能從200821起算。法院的判決顯然是正確的。

本案的發生告訴人們,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背法律的極不正確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裝飾公司如果積極簽訂合同并繳納保險,不僅不要支付加倍工資,而且可免付職工正常生病的醫療費。反觀現在,被告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當然,對于職工而言,打起官司時,也應當對照法律提出合法的訴訟請求,請求絕對不能偏激。否則,不僅會拉長訴訟,形成訟累;而且會帶來請求得不到的痛苦,甚至會影響新的求職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