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高淳法院受理一起房屋買合同糾紛。業主買房付完房款后交付時,卻發現墻體大面積滲水,多次找開發商交涉,但開發商多次維修,情況仍無好轉,交付時間也一拖再拖,已有1年之久。無奈之下業主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20071214市民魏某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1份,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071230。此后業主魏某按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開發商通知交房時,魏某發現房屋外墻多處滲漏,墻面開裂,便要求被告將房屋修復后再行交付。此后被告雖多次維修,但滲漏問題非但沒有得到解決,魏某卻發現了所買房屋還有多達7處滲水。為此。房屋也一直沒有交付。對此魏某認為,開發商所賣房屋存在質量缺陷,不合質量要求,應及時修復后交付房屋,并按約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起訴要求開發商即時交付合格房屋,支付違約金。

法庭上,被告房地產公司辯稱,與原告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屬實,根據合同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071230,該房屋已于20071118驗收合格,被告也已于2008117通知原告交房,但原告以墻面滲水為由拒收房屋。對墻面滲水問題被告已經進行了維修。因此房屋存在瑕疵,被告雖有維修義務,但不應作為原告拒收的理由。故房屋未能交付的責任在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不合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條件,房屋沒有及時交付的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原告認為,其購買房屋是為了裝修居住改善居住環境,而爭議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原告有權拒絕接收。而被告認為,爭議的房屋已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交房條件,房屋滲水只是存在瑕疵,被告僅有維修的義務,但不影響房屋的交付。

高淳法院審理認為,房屋完成峻工驗收只是房屋交付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此房屋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并不必然地說明房屋符合交付條件。原告在接收標的物時對標的物的驗收既是其權利的行使也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判斷房屋是存在質量問題不能交付,還是僅為一般瑕疵不影響交付,應當把握合同的履行對當事人是否產生根本的影響。就本案而言,爭議房屋墻面存在多處滲水,原告接收房屋后無法即時裝修居住,不能實現其購房居住的合同目的。如果強行裝修將會造成損失的擴大,使得原告的利益更大程度上受損,從該意義而言,如果房屋滲水沒有修復即交付并裝修使用,對原告而言無疑是一種加害履行。因此該房屋的交付應當視為對原告產生根本的影響,原告對墻面多處滲水的該房屋拒絕接收,理由正當。房屋不能交付的責任應由被告房地產公司承擔,房地產公司依法應當及時修復交付合格房屋,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上,高淳法院判決開發商立即修復房屋并向業主交付,并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延期交房違約金8.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