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兒子結婚,父母將其所有其中一處房產贈予以其子所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兒子要求父親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未果,遂兒子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協助辦理贈予房屋的過戶手續。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2525, 陳老漢夫婦和自己三個子女立協議書,將自己的住房均贈與兒子陳大、陳二所有,其在兩個兒子處均有居住權,雙方均在協議上簽字,陳大也在取得的住宅中結婚。后陳老漢為分給二兒陳啟星的房屋辦理了過戶手續,后因陳大分到集資房,陳老漢為其出資56000元裝璜, 其他子女感到分配不均,陳大要陳老漢協助辦理過戶時,陳老漢又不同意為陳大立即辦理過戶,陳大于20098月訴來本院, 要求法院判令其父親陳老漢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審理中,陳老漢認可應當過戶, 但要其對該房讓其居住終身,居住期間不可以出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老漢夫婦于1992年與原告陳大等三個子女訂立書面協議,將自己的兩處房產分別贈與給兩個兒子所有,該協議不違背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且子女已實際取得該財產多年,被告應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要求對該房終身居住權符合約定,本院也應支持。據此,作出了被告陳老漢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協助原告陳大辦理爭議房屋過戶手續,被告陳老漢對該房屋享有終身居住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