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判決被告鹽城某財保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損失11萬元,其余損失由原被告按責負擔。

200921617時許,原告張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載妻子王某回家途中,在超越被告陳某駕駛的小轎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構成嚴重殘疾。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事發時被告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駕車輛系從他人手中購得,該車在被告鹽城某財保公司投了交強險。鹽城某財保公司辯稱陳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且與公司無保險合同關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強險具有強制性,旨在保護和救助受害者,保險公司不得作出有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損失時才免除賠償責任。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對人身傷亡仍應賠償。故保險合同約定無證駕駛免除保險公司的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違反了該強制性規定,依法無效。陳某雖與財保公司無保險合同關系,但其已實際合法占有并支配保險車輛,交通事故與該車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鹽城某財保公司應按11萬元的賠償限額賠償張某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原被告過錯責任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