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投保標的小于實際標的數額,發生意外后,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對超出標的的理賠。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就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做出了一審判決。

0639,張敏為其貨車向永平保險公司投保。后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張敏承擔了355738.61元的賠償責任。張隨即向永平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只愿賠付126225元。張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辯稱,張投保的車輛載重核定為2.99噸,但卻以1.99噸投保,張沒有完全履行給付保費的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只愿就投保范圍內承擔賠付。

經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雖然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有附加特別約定:不足額投保者,按比例賠付;但永平保險公司未在保險條款中闡明具體條款,屬保險公司未能履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且張敏在投保時提供了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并按保單的要求交付了保費,而永平保險公司未以車輛的核定載重出具保單,即默認了張敏未按實際情況投保的行為,發生的過錯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判決永平保險公司給付張敏保險金43775元。(文中所系化名)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永平保險公司不僅未向投保人明確免除條款,還未在投保之初對投保數額進行確認。由此可見,保險公司對保單內容的核實管理還有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