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債權人借款時便將利息從本金中予以扣除提留,債務人應如何償還借款?近日,射陽法院對這樣一起借貸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陳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高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期10個月,月利息1%,期滿本息一并歸還。借款時高某要求被告陳某先行支付利息,即先提留1萬元的利息,由陳某到期后歸還10萬元即可。后陳某未能按期還款,高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萬元,并按約定承擔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依法判決被告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本金9萬元并承擔自借款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以9萬元為基數按1%計算的約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