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與妻子共同出資以女兒名義購房,離婚時卻提出將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他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呢?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離婚案件。

2008年初,李某與妻子張某共同出資36萬元,以年僅11歲女兒的名義購買了一套位于鎮江丁卯開發區的商品房,并辦理了產權證登記。200810月,張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在財產分割時產生爭執。張某認為女兒隨其生活,以女兒名義購買的房產應當由自己代為管理。而李某則認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該房產實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雙方協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女兒名下的房產。

審理中,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于女兒名下房產的分割始終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本案中,張某與李某以女兒的名義購置的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應視為對女兒的贈與,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法院判決同意離婚,但對李某要求分割女兒名下房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