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9,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誹謗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張菁菁管制一年,并賠償自訴人醫藥治療費等經濟損失4901.9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3月份,某電廠多名職工收到了一條手機號為132765920**所發的誹謗自訴人李虹的短信,內容是:“李虹喜歡有婦之夫,有意者速打電話834333**”,該電話號碼是自訴人家的號碼。自訴人李虹于2008330報警,但公安機關未查出為何人所發短信。自訴人李虹因此事于2008414服毒自殺,經搶救脫離危險。后自訴人李虹懷疑是被告人張菁菁所發短信,在院內謾罵,導致雙方產生糾紛。被告人張菁菁及其兒子高曉光為報復自訴人李虹,高曉光申請號碼為513251747QQ聊天號碼,網名激情視頻聊天,并在QQ信息里留了自訴人李虹的住址和家庭電話,被告人張菁菁也知曉此事。在2008年的6、7月間,被告人張菁菁及其兒子高曉光分別多次在聊天時將信息“我是個寂寞女人、想激情嗎?撥打電話834333**電話聯系”等內容予以發布。后自訴人李虹家中經常半夜有人打電話,內容為“你寂寞嗎?你對象在家嗎?”等等。自訴人李虹因短信及互聯網發布信息被騷擾之事,出現情緒低落、失眠等精神異常,于2009429在住院治療15日,花去醫藥治療費2159.25元。20081120,經鑒定:李虹曾患有創傷后應急障礙,經治療現已緩解,該精神障礙與被短信及互聯網辱罵等事件有因果關系。

邳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菁菁通過互聯網散播誹謗自訴人李虹的信息,擾亂了自訴人李虹的正常生活,且造成自訴人李虹精神創傷性應急障礙,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影響,其誹謗自訴人李虹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關于自訴人李虹指控被告人張菁菁以發布短信方式對其侮辱,經查認為,自訴人李虹確實被他人公然捏造事實以發布短信息的方式公開散播,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系被告人張菁菁所為,故其指控張菁菁以發布短信息的方式進行侮辱,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此部分指控,不予支持。對于自訴人李虹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菁菁應予以合理賠償。其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高曉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查認為,高曉光系未成年人,按照相關規定,民事賠償由其監護人予以承擔。其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告人張菁菁的行為構成犯罪,故不予支持。據此邳州市人民法院判決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