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高官”有特權 落得蹲班房四余年
作者:丁文娟 丁炯 發布時間:2009-11-06 瀏覽次數:528
朱某某在招搖撞騙方面可是個“泰斗”級了:1979年2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1月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991年9月因犯盜竊罪、慣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2009年6月底,朱某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吳某某,對吳某某謊稱其是無錫市公安局的副局長。期間,朱某某購得假冒的警服式短袖襯衫1件、警號牌1枚、警官證1本,穿著警服在身,騙取了吳某某的信任。隨后,朱某某謊稱可以幫吳某某聯系探監看望侄兒、償還債務等事,先后與吳某某發生了2次性關系。
同年
當天下午4時,得手后的朱某某穿著假冒的警服來到了無錫火車站附近,搭識保潔員吳某某后,謊稱自己是市公安局民警,等吳下班后請吳吃夜宵,并將假冒警官證外殼出示給吳看,騙取了吳的信任。后朱某某在吳家樓下,趁吳上樓換衣服之機,將其電動自行車駛走,價值1633元,該車尾箱內有拎包1只,內有現金50余元、手機1部等物。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且其歷史上曾因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受過刑事處罰,屬情節嚴重,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某系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鑒于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