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丈夫離婚態度堅決,再次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汪某與丈夫李某于1990年正月初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于1991322日生一男孩,現已成年,在外打工。近年來,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于2008824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夫妻雙方一直分居兩地,夫妻感情未能獲得改善,妻子又于200985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庭審中,丈夫李某稱,現婚生男孩還沒有買房、娶妻、生子,等到這兒子結婚生子后再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的婚姻關系,結婚多年,且生有一子,但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分居時間較長,特別是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雙方仍未和好,可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要求原告等婚生男孩李煒買房成家后再離婚,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原告汪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