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案件中保險公司消極調解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王中秋 發布時間:2012-05-04 瀏覽次數:483
建湖法院在對2012年一季度受理的民事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保險合同案件中保險公司對法院組織的調解消極應對,導致保險合同案件的調解率不到民事案件總調解率的50%。經調研,該院認為保險公司消極調解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保險公司對理賠程序管理嚴格。保險公司內部管理運作機制以及對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理賠要求嚴格,尤其是調解結案的事故理賠申報與審批程序復雜,保險公司的承辦人認為調解結案程序繁瑣,且因專業知識相對缺乏,可能承擔因調解失誤被追究責任的風險,因而不愿接受調解,對法院組織的調解活動也消極應對。
二、保險公司理賠標準與法院的適用標準存在差異。保險公司對于事故的調解理賠,公司內部存在一整套的賠償標準,其標準也往往低于法院判決標準,保險公司的承辦人不愿也無法違背公司的內部標準,接受法院調解所適用的賠償標準。
三、保險公司限制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前幾年,由于保險公司對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未加限制,導致部分代理人與投保人合謀通過調解方式來謀取私利,為防止此類事情的再度發生,保險公司對現在出庭的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進行了限制,甚至部分代理人僅得到一般授權,無權參與調解。
四、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識,心理預期過高。由于大部分保險事故的受害人缺乏法律常識,對保險金額期望過高,僅僅根據投保的最高限額確定索賠數額,遠遠超出保險公司的承受范圍,雙方爭議較大,直接加大了案件的調解難度,也導致保險公司對調解結案失去信心。
針對上述原因,建湖法院提出如下對策:
一、落實聯動措施,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溝通交流。通過電話聯系、司法建議等方式,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增強保險公司對法院調解工作的認識,促使保險公司更新管理機制,轉變應訴觀念,為保險合同案件的調解打下基礎;通過定期培訓、專題研討等方式將保險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及新的賠償標準傳達給各大保險公司,協助保險公司完善調解賠償標準,盡力達到法定標準與內部標準的統一,為保險合同案件的調解掃清障礙。
二、強化技能培訓,提高法官針對保險合同案件的調解能力。保險合同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專業性較強,這要求承辦法官在調解中既要有掌控當事人心理的能力,也要有對專業知識以及保險流程的準確把握。因此承辦法官在調解能力培養的同時,也應加強保險合同相關法規的學習,并進一步對保險公司的內部運作流程以及決策情況有所了解。
三、加強釋法析理,消除受害人與保險公司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偏差。針對受害人心理預期過高的情況,解釋投保額與理賠額的區別,引導受害人對賠償數額有合理預期;針對保險公司內部標準過低的情形,對比現行法定標準進行修正,并及時與保險公司決策部門交流,促使訴訟雙方調解方案趨于一致。
四、通報經典案例,促使保險公司主動參與調解。法院應將保險合同案件中調解結案的經典案例匯編成冊,并及時通報各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在調解結案與判決結案的保險合同案件的對比中發現調解結案對理賠程序的簡化以及理賠成本的降低,發現調解結案更有利于保險公司的運作,促使保險公司主動選擇調解結案的理賠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