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

??15年人民法院外事工作成績斐然

 

   自1994年第一次全國法院外事工作會議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的領導下,本著積極穩妥、健康有序、規范管理、突出重點的原則,人民法院國際司法交流與司法協助工作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審判和執行工作、為司法體制和法院工作機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持,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為國家總體外交做出了獨特的貢獻。

   成功舉辦全球性、區域性國際司法會議,為促進國際司法交流做出重大貢獻。19958月,最高人民法院承辦了以“法律在走向21世紀亞太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為主題的第6屆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討論通過了《北京宣言》,江澤民同志出席開幕式并作重要講話。20059月,最高人民法院承辦了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胡錦濤同志會見與會貴賓。大會以“法治與國際和諧社會”為主題進行研討交流,并通過了《上海宣言》,表達了全球法律工作者的共同愿望,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共鳴。

   倡議建立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機制,為成員國開展司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重要平臺。20069月,首屆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在上海舉行,會議圍繞“司法公正與司法合作”主題及“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法院合作機制的完善”等專題進行深入交流和磋商,通過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聯合聲明》。隨后,在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先后又召開了3屆上合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簽署了3個《聯合聲明》,進一步完善了上合組織框架內司法合作磋商機制,推動了各成員國在司法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積極開展多邊、雙邊司法交流,促進了司法合作,豐富了國家關系的內涵。人民法院的對外交往是國家總體外交的重要組成部分。15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與120多個國家(地區)的司法機構及15個國際和區域性專業組織建立了友好交往,與15個國家的最高法院簽署了合作備忘錄;先后派出約140個由院領導率領的重要團組出席世界法律大會與協會年會、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國際最高行政法院協會大會、亞太司法改革論壇圓桌會議等多邊國際會議,在這些舞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積極開展雙邊司法交往,訪問期間受到往訪國總統、議長或總理等國家領導人的會見,充分顯示了司法交往在雙邊外交中的特殊地位和獨特作用;先后邀請了150多位國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或院長、副院長率領的代表團來華訪問,先后組團或派員參團1242批次3256人次出訪,先后接待臨時拜會團組1139批次8610人次。通過這些交往,不僅大大推動了雙邊司法領域友好關系的發展,而且豐富了雙邊國家關系的內涵,促進相互了解與合作。

   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對話以及經貿等領域的斗爭,為樹立良好的國家形象和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做出了積極貢獻。15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160多名從事司法實務或研究的法官參與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人權高專辦、教科文組織等舉辦的涉及人權的國際會議及中歐、中美、中澳、中英等雙邊人權對話機制,法官們用法律說話,以事實服人,做了大量的增信釋疑工作,贏得了國際社會廣泛的理解和尊重。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保護主義、傾銷與反傾銷及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爭端日趨復雜,斗爭日趨激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近百名法官參與貿易爭端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及重大個案協調等工作,法官們依靠嫻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我國在這些領域伸張正義、維護國家利益做出了積極貢獻。

   加強涉外案件審判及對外宣傳工作,為促進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配合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大局,各級法院把創建良好的投資環境、爭取有利的外部環境作為重要任務,通過審理各類涉外案件,依法保護中外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重視加強涉外法律服務工作,一些法院定期走訪外商投資企業,了解其司法需求,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工作,共同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各級法院還利用雙邊、多邊國際交流的機會,積極介紹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法治建設等方面的成就。中國首席大法官和部分大法官多次登上國際司法會議講壇及國外司法機構或法學教育培訓機構的講臺,積極宣傳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系統介紹我國的司法文明歷史、人權事業進步、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情況。大批法官在走出國門、了解國外的同時,也開啟了一扇讓外國人了解中國的窗口,向國外同仁和各國友人展現了中國法官的良好精神風貌,展現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各國來訪的司法界貴賓通過工作會談、專業座談、參觀法庭、旁聽庭審、拜訪相關司法機構,親身感受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成就,增進了對我國的了解和尊重,為我國改革開放贏得了更為廣泛的理解和支持。

   加強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根據我國對外締結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5年來參與了幾乎所有的民事司法協助條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移管被判刑人條約中方文本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參與了上述條約、協定的談判,從審判業務主管部門的角度,對條約、協定文本進行研究和審查。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積極參與《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諸多司法類國際公約文本的研究和審查,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目前,我國已與57個國家簽訂了100多項司法協助條約、協定。隨著國際交流的日益擴大,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不斷發展,以民事司法協助為例,全國法院辦理國際民事司法文書送達的數量由最初的每年幾百件增加到近年來每年3000余件。為提高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適當簡化辦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程序的意見,并于2003年指定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5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海牙兩公約直接向外國中央機關提出和轉遞司法協助請求,明顯縮短了送達周期。通過加強司法協助工作,既保證了涉外審判工作的需要,又積極履行了國際條約義務,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司法形象。

   立足國情,學習借鑒國外有益的司法經驗,為推進審判工作和司法改革服務。為適應審判工作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組派了150個專題考察團赴歐、美、加、澳、日等國家,就司法審查制度、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刑事證據制度、少年司法審判、再審制度、審前制度、知識產權保護、企業破產制度、刑事被害人保護制度、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海事海商審判、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法院組織法修改、人民陪審員制度、法官行為準則等專題進行考察交流。通過對國外司法經驗進行有針對性的研究,結合我國國情社情民情,提出了推進司法改革的建議,為有關法律的修訂、司法解釋的出臺以及人民法院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制定和實施做出了積極貢獻。在我國加入WTO談判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即派出一批專題團組或派員參加全國人大、商務部等部門的團組,就有關法律的立法、修訂和適用進行預研。加入WTO以后,通過組團赴國(境)外考察、研究,為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和新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積極的智力支持。

   廣泛開展司法項目合作,不斷拓展司法交流領域。先后與30余個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機構建立了項目合作關系,開展了數十個合作項目;先后選派100余批近1000人次出國(境)考察,在國內、國外舉辦一系列國際研討會和專題培訓班,接待了約50200余名國外法官和專家來華進行專題交流。通過這些合作和比較研究,取得了一批優秀成果,對推動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大力開展法官培訓方面的合作,促進法院隊伍建設。全國法院每年組織近千名法官出國就不同專題開展短期培訓,并通過參觀、考察、交流,對不同國家的審判制度、司法經驗進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邀請外國著名法官、專家來華為在訓的法官授課;應最高人民法院邀請來訪的國外首席大法官或院長也經常走上國家法官學院的講壇為學員進行專題講座。還與一些國家的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開展了中長期培訓或學歷教育,目前已有近百名青年法官通過我國公派留學方式獲得國外碩士學位。

   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完善規章制度,確保法院外事工作規范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健全內設機構,使各項工作分工更加明確,更能保證各項工作的規范進行。全國已有22個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外事工作機構。各級法院外事工作機構的建立健全,使人民法院外事工作職責定位更加明確,工作運轉更為順暢,促進了外事工作的穩步發展。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一系列外事工作管理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和相關中級人民法院也密切結合實際,建章立制,這些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為人民法院外事工作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加大對下工作指導力度,實現法院系統外事工作的整體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不斷加大對地方法院外事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指導。組織學習外事知識,掌握外事規定,了解外事政策;以會議、研討、培訓等方式總結經驗、部署工作、加強管理;編發有關資料,供地方法院工作中參考;有針對性地對下級法院工作進行指導。

   過去的15年,是人民法院外事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15年,是為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以及司法體制和法院工作機制改革做出積極貢獻的15年,是為國家總體外交以及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提供有效服務的15年,也是為推動未來人民法院外事工作科學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的15年。我們堅信,站在新的起點上,面對新形勢新任務,人民法院外事工作一定會不斷創造新的輝煌。(王明新)

 

20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