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二十余年,現因感情不和,丈夫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妻子便要求丈夫一次性支付20萬元給其治病。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邊某與妻子王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82年左右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現至今已經二十余年,現均已四十余歲。婚生生育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近年來,因家庭生活瑣事,夫妻產生矛盾,丈夫邊某于20081015日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本院于20081120日判決駁回了邊某的離婚請求。

庭審中,邊某稱其沒有生活能力,要求丈夫拿20萬給其治病。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系事實婚姻關系,雙方雖結婚多年,但因感情不和,原告數次提起離婚,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折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均已成年,雙方無撫育義務。對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萬元醫療費,因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患病無生活能力,需要原告盡扶助義務,其請求無事實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告邊某與妻子王某離婚,對被告要求丈夫支付二十萬元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