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9年9月24日,江蘇省無錫濱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被告人小峰(文中均為化名)(時年16周歲)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張某某與有婦之夫顧某某有不正當關系,被顧某某丈夫發現后,顧某某便向張某某提出分手,斷絕了來往。張某某認為自己“丟了情人又失財,血本無歸”,心理嚴重失衡的他經常性地對顧某某夫妻進行恐嚇,試圖奪回昔日“愛人”。2009年6月6日上班途中張某某堵住了顧某某,向她討要在她身上所花費用,而顧某某匆匆上班隨口說了句“下班再說”。當晚20時許,張某某備好2根約50公分自來水鋼管讓侄兒小峰騎電動車送其至顧單位。見顧某某出廠,張某某上前一把拉住,并將顧某某的電動車推到在地。恰遇顧某某丈夫來接顧,見狀忙從電動車坐墊內拿出準備回家用作凳腳的木棍,朝張某某背部打了過去。張某某見勢不妙,朝一旁的侄兒小峰一聲喝下:“快點,上!”小峰匆忙從電動車上取出另一根鋼管朝顧某某丈夫的頭、胳膊等部位猛擊數下,張某某也持鋼管朝顧某某頭、背等部位擊打數下。直到兩個人被打的頭破血流,張某某與小峰才逃離了現場。
經法醫鑒定,顧某某丈夫顱骨骨折,其傷勢已構成輕傷。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小峰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小峰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處罰。鑒于張某某、小峰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