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協助辦理養老保險 單位不應承擔違法用工責任
作者:金永南 發布時間:2009-10-16 瀏覽次數:642
本網南通訊:2000年9月,外來農民工謝某到南通某有限公司工作。
本案在審理中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而本案查明的事實是公司未為謝某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因此,公司應當承擔違法用工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意見認為,因謝某拒絕提供照片而致單位未能為其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責任不在于公司,故公司不存在違法用工情形,謝某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但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補辦養老保險。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目前,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是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很難,尤其是農民工在返鄉或者是跨城市就業的時候,他們由于養老保險關系不能順暢地轉移,造成了農民工不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即使參加后,也大量退保,而退保只能退個人帳戶繳存額,所退部分占繳費總額不足三分之一,極大的損害了農民工的權益。因此,農民工尤其是外來農民工要求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而將該部分錢直接以工資形式發現金的現象比較普遍。而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并必須要求勞動者提供照片、身份證等資料,如勞動者不提供,則無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將公司以違法用工對待,顯然與事實不符,加重了公司的責任。本案中,因謝某明確表示不愿意提供照片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其法律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公司不應當承擔違法用工而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否則對公司而言顯失公平。當然,在謝某提出要求公司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時,公司有義務為謝某補辦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其個人負擔和單位負擔部分按比例由雙方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