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十六年前的借款,多次追索無果告到法院,債務人被判按約定還錢,因年代久遠且利率較高,計算下來利息是本金的兩倍。近日,揚州維揚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令被告成某歸還本金12000元,利息24000元。

19936月,成某因急需資金用,分兩次向張某借款12000元,并出具了借條,約定年利息按15%計算。借款到期后,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款,張某數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一怒之下,張某將成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張某償還本金12000元,計算至20097月底的利息24000元。

法院查證屬實后,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