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我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被告人卞某因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胡某因犯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074月份,被告人卞某向某賓館老板承租了該賓館308房間,組織十余名賣淫女,以介紹、容留等手段,按一人一次100元至400元不等的嫖資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卞某規定了賣淫女每天下午1點至下午5點、晚上8點到12點到該賓館308房間“上班”,明確了自己、嫖宿的賓館老板以及賣淫女三方關于嫖資的分成比例,并負責聯系嫖客,收取嫖資,分發避孕套等物品。被告人卞某與嫖客取得聯系后,即安排賣淫女進行賣淫,2007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卞某介紹、安排十余名賣淫女向嫖客進行賣淫四十余次。

被告人胡某系被告人卞某的丈夫。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卞某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仍然按照卞某聯系的嫖客地址,幫助接送賣淫女到各處進行賣淫,接送達十余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卞某某組織糾集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卞某某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仍予以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