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家住公路南側的3歲小女孩清清,欲到路北解小便,獨自橫穿公路時,被朱某駕駛變型拖拉機撞倒受傷。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車主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原告清清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計2萬余元。

20081126中午,家住東臺市某鎮三歲女孩清清要解小便,因家門前是水泥場,清清的父親張某遂讓清清到公路對面解小便。當原告清清由南向北過公路時,恰遇被告朱某駕駛變型拖拉機沿東臺市安富線由東向西行駛,朱某駕駛的拖拉機避讓不及與原告清清發生相撞,致原告受傷。經醫院診斷,清清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創傷性濕肺、肋骨骨折等,住院42天,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該事故經東臺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清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查明,被告朱某所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的登記車主系被告安徽某運輸公司,被告朱某系該車的實際車主,被告朱某與被告安徽某運輸公司系車輛掛靠關系。肇事的變型拖拉機在被告安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清清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被告朱某所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安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安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的損失由被告朱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原告清清系未成年人,故由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承擔20%的責任。被告朱某將變型拖拉機掛靠在被告安徽某運輸公司名下,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被告安徽某運輸公司與被告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清清的醫療費等損失12393元,被告朱某賠償原告清清的醫療費等損失11267.66元,被告安徽某運輸公司對本判決確定的被告朱某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