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作者:過鐵軍 唐海山 發布時間:2009-09-17 瀏覽次數:1208
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知識形態領域中的精神產品,因此,知識產權制度也可以被用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筆者認為可采取以下的模式:
一是著作權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中有許多是古老的民間文學藝術,對于這些民間文學藝術,我們可以通過著作權制度來加以保護。《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突尼斯文學藝術產權法》和《多哥版權、民間與鄰接權法》都主張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以保護。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中的一些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我們可以用文字、攝影、電影等方式固定下來,同時賦予它們以著作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對口述作品、表演藝術等都給予了保護。
二是商標權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很多,單靠著作權制度是無法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具有民族性和區域性,我們不妨考慮利用商標權制度賦予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遺產以地理標志,通過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來進行保護。例如,“廣東涼茶”就可以作為一個地理標志,就可以通過商標制度來進行保護。現實中,我國有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已經采用了這一保護模式。例如2004年6月4日 ,國家商標總局核準了重慶銅梁縣高樓鎮火龍文化服務中心注冊“銅梁火龍”為商標的申請。有學者認為:商標權保護模式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的拓寬,此種保護模式可以有力地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的轉向---由以靜態保護為著眼點向以文化換效益的合理開發利用模式轉變,是一條值得推廣的保護模式。運用商標模式進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發掘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經濟價值,通過市場的運作把文化遺產資源轉化為經濟效益。經濟效益的提高反過來可以促使文化遺產資源的擁有人積極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
三是商業秘密保護模式。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濟信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來說,它包括了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這種手工藝技能往往是一個民族、地區或者家族所獨有的,是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而且只傳內不傳外,具有保密性。例如廣東涼茶中的“王老吉”,它的口味必定與其他涼茶不同,這種不同之處來自于工藝的不同。這種與眾不同的工藝就是一種商業秘密。當消費者選擇“王老吉”時,喜歡的就是它的獨特口味。如果“王老吉”的制作工藝被別人所獲悉,那么“王老吉”的獨特性就不復存在。所以這些獨特手工藝技能就具有商業秘密的性質,對它們可以給予商業秘密的保護。固然,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既可以采取商標保護模式,又可以采用專利保護模式。但筆者認為,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在某些場合具有自身的優點。采取商業秘密保護模式,只要保密措施到位就可以將獨特的工藝永遠保密下去,不用擔心專利保護模式中最后需要強制公開專利的局限性。可口可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四是專利保護模式。正如上文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中有很多獨特的手工藝技能。這些手工藝技能當然也可以采取專利制度進行保護。但筆者認為,由于專利制度的一些局限性,在某些場合,專利保護模式不一定優于商業秘密保護模式。
最后,在筆者看來,其實,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不一定只能采取單一的保護模式。在很多時候,雙重或多重的保護模式也許更有利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比如,對廣東涼茶的保護,采取商標加商業秘密或加專利的保護模式未嘗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