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不奏效 法院依法判執行
作者:朱純 錢榮根 發布時間:2009-09-16 瀏覽次數:585
本網無錫訊:簽了保密合同,卻同時兼職其他公司。解約后以要求違約金為由,原公司訴至法庭。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紅巖公司與陳明凱于2008年4月簽下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員工保密合同”,約定聘用陳擔任“中級客服”工作,其在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或協助公司的供應商、客戶或競爭者的業務,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聘用。陳若違反,應當一次性向紅巖公司支付違約金2萬元,不論違約金是否給付,紅巖公司均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2月紅巖公司發現陳印制、使用別家公司的名片,并參與其業務,即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并要求陳支付違約金。
陳辯稱,其所從事的工作,根本接觸不到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也未泄漏。雙方起初簽訂的保密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利。且約定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員工保密合同,陳即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受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而陳的行為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理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違約金數額應適當予以降低。據此,判決陳支付紅巖公司違約金12000元。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紅巖公司可以與陳明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要求被支付違約金。陳明凱在最初簽訂合同時起,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辦事,否則,拒付違約金在法律上也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