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原因探析及對策

 

李章愛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穩步增長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不僅各種客運公司和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在全國各地,而且個人轎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的使用量飛速上升,在享受便捷的同時,交通事故數量也大幅遞增。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的執行任務日益繁重。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成為全社會關注的話題。有鑒于此,筆者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進行探析,提出解決問題的一些對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一)部分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有欠公正,無視義務人的履行能力,千篇一律地判決義務人在十日內或三十內履行完畢,造成義務人客觀上不可能按判決確定的要求進行履行。此類判決,在感性照顧受害人情緒的同時,造成雙方當事人嚴重對立,義務人對法院判決充滿不安、恐懼、不滿、抵觸,履行判決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差。被執行人在見到執行法官的第一句話往往是“你們法院某某人瞎判,這么多錢要求我十天內付清,不可能,要我人在這,隨你們怎么辦。”權利人聽到這抱怨的話立馬不干了,“他把我傷成這樣,還這么囂張,你們法院趕快把他抓起來。”人民法院執行措施只能指向義務人的存款、收入、財產,執行法官又有什么權利隨便處理被執行人的人身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義務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無能力及時履行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分期履行,但在實際判決中卻沒有很好地發揮這一規定對減緩雙方當事人對立的優勢。

(二)一次事故,終身成“債奴”。交通事故中往往雙方都是受害人,往往雙方都有過失,但車主或駕駛人承擔的責任按法律規定更為重大。隨著事故的發生,經法院判決確定承擔名目繁多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一旦致殘致死,判決賠償數額少則三十多萬,多則五六十萬,存款被用于事故急救,車輛被執行抵債,仍然無法足額賠償到位,終身四處奔波,靠打工維持生計,還擔心被執行法院發現抓走住“免費”賓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為車主,車的所有權屬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執行人是由車主雇傭的司機。有些車主雖雇傭司機營運,但也有車主隨車押運的。事故發生后,不僅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的車主或司機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損傷。雙方均有傷亡或醫療費損失,雙方的車輛及其他財產均有被毀損。個別被執行人將一生積攢的錢花在購置車輛上,以車為賴以生存的生活工具。這給被執行人的家庭財產造成了嚴重的毀壞,家庭生活極為困難,從而使案件在執行時無能為力。從某種角度看,被執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時也是受害人。法院判決立足于法律事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責任、義務進行評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慮義務人的主觀意愿。想到最終結果,義務人干脆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方法,采用三十六最后一計,玩失蹤。一次交通事故,導致自己成為終身賠償的奴隸,自己過失導致的悲哀,并帶來他人老無所養、幼無所教的悲哀。

(三)四處流動,單線聯系,謝絕造訪。很多客運公司、物流公司在出事后特別是出大的交通事故后,法定代表人四處流動,只安排少數接待人員在公司應付,有工作指示靠電話單線聯系,對權利人和執行人員一概謝絕造訪。公司收入也由帳戶動作改為個人銀行卡動作。個體運輸業者,采用“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方式,執行法官來了一律是老婆大人出面接洽會談,“出于人道主義就給一些,多了給不起”,丈夫電話、住址一概推說不知道。

(四)財產保全工作不及時、不到位。有些案件在審理中沒有對義務人帳戶存款、車輛、房屋、土地使用權等進行保全或者保全的方式不能保證執行中及時對財產評估和拍賣;有的審判員在移送執行案件時未及時把有利于執行的線索告知執行員,而執行員接到案件后,只能根據書面判決和庭審筆錄對案情進行了解,對被執行人住址、財產情況、收入情況,則一無所知,只好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重新調查了解。

(五)部分肇事車輛無法執行。相當一部分從事個體運輸被執行人的車輛購買方式是分期付款,出賣人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在訂立合同時要求購買人確認車輛所有權在付清購車款之前仍由出賣人保留。一旦法院對肇事車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出賣方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就會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車輛所有權,導致法院無法對車輛強制執行。

(六)案多人少,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大量增多,逐漸呈現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在執行過程中法警的輔助執行明顯不足,強制執行不僅體現在財產的評估拍賣,更體現在將財產強制脫離被執行人控制的強制性,特別在執行現場,沒有法警的配合,執行法官就又要當指揮員又要當戰斗員,現場的安全工作和財產的扣押能否成功事關執行成敗,司法警察怎樣配合執行也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受交通、通訊工具落后狀況的制約和執行經費的嚴重不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申請執行人或知情人檢舉或告知被執行人的下落和線索時,由于交通工具不是專門配備執行使用,執行用車緊缺,通訊設備落后,往往無法及時查找到被執行人,既誤時又誤事。有些涉及外省、市縣被執行人的案件,明知被執行人的下落,但又苦于經費不足而不了了之。執行工作辛苦、勞累,執行人員政治待遇得不到及時落實,都在一定程度挫傷了部分執行干警的工作積極性。除此之外,執行裝備落后,現場錄音、錄像不能保障常態化,遇到突發性事件,執行法官有嘴說不清,而且對被執行人妨礙執行,非法轉移財產難以取證,不利于及時打擊抗拒執行犯罪。

 二、對策和建議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是明確的權利人,但強制執行權實際并非在自己手中,而是在執行法院手中,權利能否實現,不僅靠法律文書的正確效力,還要看執行法院能否及時鎖定財產、收入或存款,執行法院是申請執行人的天,申請執行人就是望天吃飯。申請執行人不僅要積極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還要協調關系,在發現財產的情況下,請執行法院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執行法院由于受政策、法律規定的限制,不可能跟蹤被執行人四處查找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在尋找財產線索時也是提心吊膽,隨時可能發生直接的對抗和沖突,私權力的救濟和公權力的執行在執行程序中呈現犬牙交錯的態勢。執行法官能夠引導申請執行人合法、有效地進行執行配合,事關執行工作的成敗。當案件長期得不到執結,權益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的情形下,申請執行人對法律的信心就會動搖,對執行法官也會不信任,進而謀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壓。執行法院在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仍無法執結案件時,不得不面對申請執行人的懷疑、非難,甚至惡意誹謗,社會輿論哪有不同情弱者的呢。只有從根本上找到解決問題的對策,才能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權利人及時實現債權,打擊逃債賴債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本文拋磚引玉,對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一)、領導重視,強化管理,提高保障,提高待遇。

首先,院、庭領導應對這類案件加以總結,善于發現新問題,研究新方法,有針對性地制定執行計劃和措施,下大力氣抓好這類案件的執行工作。其次,在執行局內設立綜合保障科、執行庭、裁決庭、駐局法警分隊,便于統一指揮,提高執行效率。

其次領導要真正把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執行工作中去,在執行工作上下功夫,關心執行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從而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交通工具落后,信息不靈,是影響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些案件申請執行人或群眾舉報了被執行人的線索或下落,但因缺少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而無法及時找到被執行人,結果耽誤了執行良機。因此,要增加交通、通訊設備基礎建設的資金投入,對執行機構配置專用車輛和通訊設備,解決執行工作的必要工具。領導不能光強調案件的執結率,更應該注重執行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為案件的執行工作打好物質基礎。另外,要解決執行人員的生活福利。執行人員早出晚歸,工作量大,時間長,執行中不僅要受雙方當事人的辱罵和埋怨,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因此要適當提高他們的生活待遇,為他們投保人身保險,執行裝備上給他們增加人身安全設備,確保人身安全,真正在物質和精神上支持他們的工作。把案件的執結率與生活補貼掛鉤起來,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感,從而使執行工作取得更佳的社會效果。

(二)加強執行工作中的思想宣傳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提高申請執行人對提供財產線索必要性和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合理性的認識水平。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主體多,賠償項目多,證據材料多,訴訟標的大,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當事人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知之甚少,因而對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現出不理解,認為法院偏袒一方。受經濟能力和時間精力的影響,又不行使上訴權。抱著“隨你法院怎么辦”的心態對待一審裁判,其自覺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執行法官積極宣傳法律,加大案件執行的透明度,明法析理,通過雙方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的舉證和辯論,根據實際履行能力合理裁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執行程序中不受損害。

(三)引導雙方交流,促進雙方諒解,推動雙方執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權利人在身體和財產受到損失的同時,往往還伴隨著精神痛苦的發生,執行和解的難度很大。但一旦調解成功,履行方式和期限切實可行,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就較強。因此執行法官在執行案件時,要耐心疏導,平撫受害方的激動情緒,并向被執行人詳細解釋法律規定,指出責任過錯,督促其根據實際財產狀況和收入水平積極主動履行義務,以實際履行行為爭取申請申請執行人的諒解,為執行和解鋪平道路。

(四)及時采取財產保全,確保生效裁判得以執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宣傳手冊、宣傳版畫等方式引導權利人查找義務人的存款、財產線索,及時對權利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切實可行的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保障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能夠及時實現。

(五)審執配合,審執分離不分家。在案件的審理階段,賠償義務人為了盡可能的少承擔賠償責任,往往比較配合法院的調查。主審法官在審理階段要從有利于裁判及時得到執行的角度,有意識地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收入狀況、車輛投保情況、到期債權情況。為了便于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及時查詢存款情況,在查明當事人身份情況時,要求賠償義務人提供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以及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基本信息等,在案件移送執行時將信息及時轉給執行員。裁判結果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可執行性,當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確實較差時,可以依法判決分期賠償,減少當事人在執行中的沖突。

(六)參與交警部分的安全宣傳工作,將典型案例制作成宣傳畫,提高駕駛員對交通事故人身危險性和財產損失高額賠償規定的認識,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絕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因駕駛員或行人違規駕駛和行走而引發的,這反映出當事人的安全意識淡薄,對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認識不足。通過宣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總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緩解執行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