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因丈夫失業無固定工作,妻子不愿過窮日子而離家出走,兩年后,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丈夫的離婚訴求。

2000年,江陰觀山村的方漢經人介紹與外地來澄打工的李香戀愛結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和睦相處。四年前,方漢因所在企業破產,失業在家,偶爾僅在建筑工地上尋些活干,妻子李香在紡織廠上班,收入也很微薄,日子一下子變得十分拮據,夫妻倆經常為金錢發生爭吵。2006年夏天的一個下午,李香趁方漢不在家,收拾好行李,帶著家里所有的積蓄棄家出走。方漢四處打聽尋找妻子的下落,一直杳無音訊。今年年初,方漢以夫妻感情破裂,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他與李香離婚。

被告李香下落不明,經公告傳喚也未到庭。法院經審理后查明,方漢與李香系自主婚姻,婚初雙方感情較好,由于近幾年家庭經濟拮據,雙方經常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吵,加之李香有較強的攀比心理,總想不勞而獲,最終導致她不顧夫妻情分,棄家出走,現在李香下落不明已逾兩年,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盡妻子、母親的義務,其行為是錯誤的。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判決離婚。(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評析: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外來打工者,他們也正是為了追求幸福生活,才離開故土,到異地他鄉謀生。男大當婚,女大當嫁,自然法則決定外來務工者與他人一樣需要家庭和異性的關懷。當他們結婚生子,成為和諧生活締造者時,我們是為他們祝福的。但矛盾和糾紛總與安寧的生活過意不去,尤其于流動性較強的外來務工人員,其特殊的經歷,往往更難把持住美滿和幸福。

改革開放以來,流動人口日益增多,在經濟發達的城市,甚至是發達城市周邊的鄉鎮,不少打工者長年在此打工,安家落戶,掙錢養家。但其中一些外來人員,因自身的原因,有的因為具有較強的家鄉性格,與當地百姓的生活習慣、風土人情難以融合;有的從小出來打工,未受到良好的教育,個人修養不夠,對家庭缺乏責任心;當然也有一些本地人仗勢欺人,發生家庭暴力的現象。諸種因素在外來人員中引發家庭問題,近些年越來越多。夫妻感情不合,家庭關系不融洽,類似上述的離婚案件也不在少數,比例不斷上升。

本案情況也比較典型,外來務工者雖然在當地結婚成家,但在心理上并未完全融入這個家庭,稍因經濟等現實問題的困擾,即會分崩離析。事情一旦發生,“人財兩空”,給受害的一方造成極大打擊和痛苦。墻上的大紅喜字還未退色,卻已人去樓空。離家的一方,甚至帶走家里全部錢物,本來風雨飄搖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為結婚花去的財物不說,所負的債務仍要償還,本想營造幸福的家,到頭來還是一場空,讓受害的一方欲哭無淚。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充分考慮到實際情況,積極調查了解,查清事實,分析當事人的對錯,依法判決。

首先,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的。一方離家出走,長期不歸,明顯拋棄了家庭,不再承擔家庭責任。夫妻之間各自獨立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是徹底破裂的。這種婚姻應當予以解除。

其次,對于有子女的家庭,法院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在無法隨一方生活的情況下,由未離家的一方撫養為宜,盡量不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盡量保證讀書的孩子仍能繼續完成學業。

再次,關于財產,在查清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分割處理。各自婚前的財產仍然歸原所有人所有。婚后的共同財產,應當考慮一方離家出走后,另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大的義務等因素。如果一方隱匿、轉移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對隱匿、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正確處理此類離婚案件,依靠社會各方的關心幫助,對消除當事人的沮喪情緒,將家庭的損失最小化,化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重歸和諧社會是非常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