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有一則故事:南宋思想家、教育家朱熹任福建崇安縣知縣時,有一次,受理一小民告大姓奪自己祖先墓地案。堂審時,雙方各執一詞,朱熹為尋找證據,親自帶人實地察看,但見那地山明水秀,鳳舞龍飛,心想:必是小民先世葬著,大姓看得好,起心要他的了。大姓指著一墳說:“這是小人家新造的墳,泥土工程,都是新的,如何說是他家的舊墳?”小民說:“上面的新墳是他家的,但底下的老墳是我家的。”朱熹叫人挖開一看,果然有塊該刻著“某氏之墓”的青石板,旁邊刻著的細行,多是小民家祖先名字。朱熹自認為眼見為實,便將墳地斷給了小民,著地方勒令大姓遷出墳墓,并將大姓問了個強占田地之罪。大姓不服上訴,上司發回重審。當地公議朱熹斷案不公,朱熹認為這是大姓勢力大,以致人言多向大姓,遂嘆息世風日下,真理難行,一氣之下棄官隱居而去。后有事經過此地,細聽百姓私議,才知是小民當初為了詐取墓地,事前偷偷將刻好的石板埋在大姓的墓底下,欺騙了縣官,朱熹悔之莫及。

這則故事,對我們當今法官在辦案中如何保持中立性來說,不失為一篇好教材,它給我們的啟迪,在于朱熹在判案之前憑經驗已先入為主,對大姓存有偏見,失去了中立立場,偏離了司法理念中的法官在司法中中立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具體說來有這樣三點啟示:

首先,經驗假定要不得。此案成訟,朱熹已經存在自己的主觀判斷,當他為尋找證據,親自帶人實地察看時,發現所爭之地山明水秀,鳳舞龍飛。于是,心里推測:必是小民先世葬著,大姓看得好,起心要他的了。這說明,在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對案情不應有任何的傾向一方的或先入為主的經驗假定。經驗假定就是憑經驗來推測或假定事物,忽視客觀事實。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與一開始對案件的假定有一定關系,而假定又是建立在法官以往辦案經驗的基礎上。如果機械地運用經驗,脫離客觀現實,就會出現主觀臆斷,憑經驗辦事,先入為主的現象。表現在行動上就是當事人你說你的,我辦我的,以不變應萬變,心中的尺子早已量度好了,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必然構成對法官中立和審判獨立的干擾和破壞。

其次,想象事實不可取。朱熹叫人挖開墳墓一看,果然有塊該刻著“某氏之墓”的青石板,旁邊刻著的細行,多是小民家祖先名字。朱熹自認為眼見為實,便將墳地斷給了小民,著地方勒令大姓遷出墳墓,并將大姓問了個強占田地之罪。這就告訴我們,如果在審查事實時,僅依據案件中的部分證據作出判斷,片面地設立假定,并依此推理,就容易在推理過程中出現主觀想象,得出不符合案件事實的結論。正確的想象力是辦案不可缺少的,但是脫離客觀實際的主觀臆造,將會給審判工作帶來不利,甚至引入歧途,造成辦案失誤。表現在行為上就是聽證不全面,信自己的假定和推論多過對查明事實真相的追求。這必然使法官庭前的中立客觀性受到影響和損害。結果只能是好心辦成了壞事,使誠信者受冤,狡炸者得逞,造成當事人對法官的公正性、中立性產生懷疑。

第三,固執已見悔之晚。朱熹判大姓敗訴,大姓不服上訴,上司發回重審。當地公議朱熹斷案不公,他則認為這是大姓勢力大,以致人言多向大姓,遂嘆息世風日下,真理難行,一氣之下棄官隱居而去。直到事后經過此地,細聽百姓私議,才知是小民當初為了詐取墓地,事前偷偷將刻好的石板埋在大姓的墓底下,欺騙了縣官,但錯案已造成,悔之已晚。從中使我們看到朱熹為自己不畏豪強斷案而固執己見,同時,也告訴我們,法官在辦案中切莫脫離客觀現實,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認識和經驗。誠然,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積累成許多有益的經驗,這是極其寶貴的。但是,如果不能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不分具體情況,一味地憑想當然辦事,往往會脫離實踐,陷入主觀唯心主義的泥潭,導致驕傲自滿,過高地估計自己的分析判斷能力,或聽不進不同意見,容不下不同見解;或自以為是,剛愎自用,固執已見,進而影響對人對事的正確認識,極大地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和法官居中裁判形象。

這,或許就是朱熹錯斷爭墳案給我們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