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乘車受傷狀告駕駛員、車主公司、財保公司。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楊某醫療等費用1961.98元;被告射陽縣天隆公交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81211330分許,陳某駕駛中型普通客車沿人民路由東向西至合德工商分局路段剎車處理情況時,致車內客楊某受傷,經治療,診斷為右胸第九肋骨骨折,花費醫療費用966.10元。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為射陽縣天隆公交有限公司所有,該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原告楊某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某、射陽縣天隆公交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公司賠償其醫療等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楊某搭乘被告陳某駕駛的客車,雙方之間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陳某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方,有義務將原告安全地送至目的地,而其在行進中因操作不當而致原告受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陳某則應對原告的醫療等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陳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的車主為被告射陽縣天隆公交有限公司,被告天隆公司對該車輛具有管理職責,故被告天隆公司對被告陳某的賠償義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系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處理的范圍,故在本案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公司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